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1. 委托和受理程序
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前,应向委托人出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委托人验证咨询单位是否具备委托事项的相应资质。
1.2 咨询单位业务受理人对委托审核的工程结算是否具备审核条件进行查验。
1.3 经查验具备审核条件的委托项目,受理人提请咨询单位负责人同意受理。
1.4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签订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 审核准备程序
2.1 审核项目受理后,咨询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审核范围、复杂程度组成项目审核组或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员。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师担任,专业咨询员必须是注册造价师或具备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编审资格。
可能影响该项目公正审核的人员应当回避。
2.2 项目负责人接受委托人送审的资料,填列《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3 委托人应提供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下列资料:
2.3.1 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单位预算及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
2.3.2 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书;
2.3.3 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会议纪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
2.3.4 盖有委托方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公章和结算编制人资格专用章的工程决算书;
2.3.5 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主要材料消耗分析表,钢筋翻样清单,材料差价调整计算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单价调整明细表,需要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凭证;
2.3.6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
2.4 项目负责人制定审核作业计划,进行工作分工,明确审核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进度。
2.5 参加审核的人员熟悉送审资料,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必要时可召集委托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会商,就审核前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的《工程结算审核会商纪要》,用以共同遵守。
3. 审核程序
3.1 审核人员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审核作业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送审资料的审核。
3.2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2.1 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3.2.2 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2.3 清单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2.4 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2.5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3.2.6 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3.2.7 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
3.2.8 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3.2.9 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2.10 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3.2.11 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
3.2.12 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3.2.13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3.3 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会同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查勘和取证。
3.4 审核人员依据送审资料、取证材料、会商纪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的有关法规,对送审的工程预结算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工程审核计算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征求意见稿,拟写初审意见,随同《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
3.5 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交送委托人,由委托人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
3.6 如委托人、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人约时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进行会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实事求是地对初审意见进行调整,以求达成共识。
3.7 对审核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将审定意见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技术负责人进行最终审定。
3.8 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表》上签署意见,盖上公章,以示认可。
3.9 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出具审核报告书程序
4.1 项目负责人草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4.2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
4.2.1 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和委托事项;
4.2.2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次或沿高,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等;
4.2.3 审核范围
4.2.4 审核的依据,主要程序和方法,审核时间;
4.2.5 审核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号;
4.2.6 送审工程决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及其主要原因;
4.2.7 核减、核增明细表,《工程结算审定表》及有关附件;
4.2.8 有关审核的其他内容。
4.3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由咨询单位负责人签发,编号后打印成文,并盖上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用章和咨询单位公章。
4.4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一式四份,咨询单位留存一份,送交委托人三份。由委托人将其中两份分别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办理送达手续。
4.5 向委托人退还必要的送审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5. 审核资料归档程序
5.1 咨询单位按《档案法》的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审核档案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5.2 工程结算审核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2.1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正本原件和有签发人签发的底稿;
5.2.2 《工程结算审定表》原件;
5.2.3 盖有审核人员资格专用章的《工程结算审核计算书》和
结算调整明细表;
5.2.4 审核过程中获取的取证材料、会商纪要;
5.2.5 《委托人送审资料清单》(包括签收和退还清单);
5.2.6 送审的工程结算书;
5.2.7 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
5.2.8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
5.2.9 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评定表;
5.2.10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司法鉴定委托书;
5.2.11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
5.2.12 《江苏地区工程造价信息表》;
5.2.13 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5.3 审核工作完成后,由专业审核人员将上列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和立卷规则汇总组卷、编号,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第二篇: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操作程序
重庆信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操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审核人员对被审
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业务的行为,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是指工程造价
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
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事基本建
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
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其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超出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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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七条 本规程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总造价和建设成果的文件。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八条 正确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保证预、结、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报告,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审核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条 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
第十一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审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优质高效”的原则,维护建设、施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审核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执业,严禁向建设、施工单位索取应收服务费以外的财物。
第十二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必须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对其进行认真的复核。
第三章 审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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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核项目负责人对助理人员所执行的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并对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前,应同委托单位进行必要的洽谈,根据审核类别的不同,分别了解基本建设工程的以下情况:
(一)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特别注意有多少个施工单位共建一个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名称、性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造价、开工及竣工日期、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和内容、工程是否验收合格。
(二)可供使用的资料是否完整:合同或协议,工程预、结算书,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由设计部门出具的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建设、施工单位双方认可的收方及签证资料,未明确事项的会议纪要。若是招标投标工程,还应包括招标投标文件和标书。
(三)承建形式:固定价格(单方造价包干,总额包干)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四)《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变化及执行:《九一定额》、《九二定额》、《九五定额》、《九九定额》、《二零零零定额》、《二零零八定额》及相关《工程费用定额》,是否存在建设期内两种定额交替执行;工程类别、施工企业级别、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和相关配套文件等,是否按规定的取费标准执行。
(五)材料价格的执行:“主要建材”价格在合同中是否约定,是否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结算价或市场价计价;“辅材价格”及人工工日单价的价差调整是否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规定;材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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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建设单位自购、施工单位购买、双方共同采购等。
(六)工程项目价款结算情况:应付工程款额,已付工程款额,未付工程款额。
(七)工程项目结算或决算自审情况及其审核结果的处理:是否经其他部门验证过,验证意见和处理的情况,再委托的原因和要求。
(八)委托单位的期望(审核报告时间或其他要求)、保密范围及联系方法。
(九)审核人员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审核计划
第十五条 根据了解的情况,做好《洽谈记录》,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六条 同意接受委托,则由公司部门经理或主任负责与委托单位就基本建设工程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审核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公司同委托单位签订审核合同工(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同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式肆份,委托方叁份,咨询人壹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按既定的统一格式和洽谈结果的内容填写,对于委托单位的联络人和实施地点由委托单位确定,审核人员由公司所指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同时,应约请委托单位提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一)一份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核资料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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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表二)所列资料的交接时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生效后,根据要求,由部门经理安排被审核工程审核小组的项目负责人和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回避:1、与被审核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2、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委托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人员接收《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并办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核资料交接清单》中所列资料的交接手续(该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应召集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有争议的问题,尽可能在座谈会上协商一致,以减少审核工作的困难程度。对于结算、决算审核,应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条款的内容,对应形成而未形成的竣工资料,要求委托单位及时补充,杜绝边审核、边收集有关资料的情形。同时,应做好《会商纪要》。
第十九条 上述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基本建设工程审核实施计划》(详见附表三),明确审核的目的、方法、范围、重点、内容及人员分工,并根据审核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适时予以修改和补充,且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
编制《基本建设工程审核实施计划》时,应当依据下列资料和审核小组成员执业水平的情况进行。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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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协议;
(四)施工图或竣工图;
(五)工程量计算书;
(六)材料费用资料;
(七)取费资料;
(八)付款资料;
(九)有关证照;
(十)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十二)隐蔽工程资料;
(十三)地质勘探资料;
(十四)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十五)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审核实施
第二十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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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时,应当在审查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一)按照施工图、竣工图及变更资料、收方资料等,并结合现场查勘复核工程量,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在核实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量时,应重点审查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需要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未明确的事项,应与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逐一核对,形成共识。
(二)审核所套取的定额是否符合当地现行定额标准,分项工程有无高套、错套定额的现象,计算是否准确。依法约定的计价方式,按约定执行,合同中未明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之间的工程,执行九五《四川省建筑(市政、维修、装饰、园林)工程计价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及相关配套文件。
2、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以后新开工的建筑、装饰和市政工程,一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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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九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过渡期间安装工程仍执行九五《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及相关配套文件。
3、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以前开工的结转工程,其未完工作量,按九五相关定额及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文件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执行九九相关定额及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文件。
4、二00八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CQFGYLDE-200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FWXSDE-2008>》及相关配套文件。
5、“基价表”和“市政定额”中的缺项,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
(三)按照施工企业取费级别和工程类别,审查工程取费标准、取费基数是否准确,计算是否正确,计算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设备、材料的定额含量,应分析是否准确,材料代用和变更是否有签证,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符合重庆市地方价差调整实施办法,“主材价格”和未计价材料的价格是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结算指导价计价或是按实际市场价计价。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及补充合同的内容,应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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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招标投标工程项目的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标底是否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核准为“最终合理标底”,中标价与合同价是否相符,不相符的理由;对影响结算造价的增减项目,应仔细审查;对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程序的项目,应全面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在审查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结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三)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除重点审查本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四)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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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
(七)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八)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
(九)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必要时,应通过委托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一)对重点分部或分项工程实际施工进行核实,有无增加或未曾施工的工程;
(二)核实实际施工用料时,注意有无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施工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偏离结算的情形;
(三)对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的面积、体积、长、宽、高,要进行实地丈量;
(四)对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要将图纸和结算中的变更项目进行对照,并到施工现场查勘核实;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应核查是否属实;
(六)预留的尾工工程是否存在;
(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取得可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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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的工程,应分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各负其责。只有建设单位同意,并通过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的变更项目才能进入结算;如果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随意性而引起的变更项目,不能进入结算;
(二)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应有原始#5@p(载明品种、规格、数量、金额)且要有产品合格证书;
(三)对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若偏离了合同条款,对价格的约定或高于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时,要分清原因,并取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证,必要时到供货单位核实;
(四)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发生变化,要分清是在签订合同前或是签订合同后发生的,若是前者,则不计算,若是后者,双方协商执行;
(五)为达到少缴或不缴有关税费的目的,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时,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对于“政府工程”,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有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计划外工程项目是否补办有关手续;
(七)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施工用料发生变化,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时,应获取必要的签证。
第二十六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以判断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
(一)对预算、结算有重大影响的;
(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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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分项工程;
(四)预算定额没有列入或需要换算的。
第二十七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没有责任专门就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发表意见;对于难予确认的事项,可通过案审会的形式解决(案审会,一般由审核人员、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或事务所领导参加)。
第二十八条 审核实施完毕后,审核工程师及其助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汇总表》或《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汇总表》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核说明》。《审核说明》应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取费级别,送审总造价,审增、审减的具体项目名称及数额,审核结果的总造价等。做到不重项、不漏项、数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 当本《规程》第二十八条的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和审核工程师应及时向公司部门经理汇报审核结果,统一意见后,则与委托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商定召开审核结果座谈会。会上,将审核结果通报给委托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并征求意见。如对审核结论没有异议,则请委托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汇总表》或《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汇总表》相应处签名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异议,则在会上妥善协商解决,并做好《会商纪要》,由有关人员在《会商纪要》上签名,按协调意见调整审核结果,再由委托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第六章 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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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详见附件)。报告应措辞恰当,文字简炼,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回避风险。并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要求起草《基本建设工程×算审核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统一规范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审核业务的委托单位全称;
(三)范围段:应当明确指出已审核的项目名称,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全称、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情况,被审核单位责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四)意见段:预算、结算的审核报告,应说明已审项目的预算或结算的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和审增或审减金额;决算的审核报告,还应说明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等。
(五)审核人员与委托单位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六)签章:审核报告由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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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告日期:指审核人员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但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确认和签署“定案表”的日期。
(八)公司地址:按公司的法定地址书写。
(九)附件:《基本建设工程×算审核定案汇总表》和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算书》,决算审核报告还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以及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三十二条 各类审核报告初稿形成后,按本所《审核报告三级复核制度》的规定进行复核。主任领导签发审核报告后,综合部人员应及时打印,审核人员负责校对(要求:文字无误,数据准确)、发出,并做好审核报告的签收手续,同时归还应归还的审核资料,收回《资料交接清单》。审核报告发出后,项目负责人或审核工程师应编制《委托审核项目审核结果总表》,然后按本所《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立卷归档,项目完案卷成(归档顺序附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审核的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渝价[20060]49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并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约定收费办法与比例或数额。实际收款后,应及时缴存开户银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补充完善。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经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主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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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基本建设工程审核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目录索引
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范式
三、《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范式(参考格式)
四、基本建设工程审核专用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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