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洪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江西华泰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西民一初字第63号
原告南昌市洪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南昌市建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发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丽、秦贵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泰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军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战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霞,江西华泰环球租赁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南昌市洪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洪建开发公司)诉被告江西华泰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辛丽,被告委托代理人战赢,李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xx年年底,被告以江西科技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拖欠其房屋开发投资款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西湖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位于本市坝口巷25号楼中的八套商品房。西湖区法院据此于20xx年2月17日下达(2000)西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给科技公司,将上述八套商品房子以查封。我公司知悉自己的房产无故被查封,即向法院提出异议,表明被查封的房产属我公司所有而非科技公司所有。由于被告从中作梗,坚持错误,以致法院对原告的正当要求不予采纳。现要求被告赔偿我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5万元。
被告辩称,本市坝口巷25号楼系原告与科技公司联合开发的,科技公司享有相关房产所有权,我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没有错误,原告所谓损失25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华泰公司以科技公司拖欠房屋开发投资款为由,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华泰公司于20xx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本市坝口巷25号八套商品房,并提供了担保。20xx年2月17日本院作出(2000)西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本市坝口巷25号东边单元四、五、六、七、八楼的套房五套,西边单元一、二楼的三套。20xx年3月28日洪建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被查封的八套房产权系其所有,要求法院解除保全。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原告为此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申请错误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25万元。
另查明,洪建开发公司于19xx年9月取得坝口巷2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xx年2月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19xx年4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19xx年3月取得工程建设许可证,19xx年10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9xx年10月20日,洪建开发公司聘请科技公司经理岳向东为坝口巷工程部负责人,岳向东身兼两职。19xx年8月,洪建开发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科技公司代销售坝口巷。项目部分商品房,科技公司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20xx年7月,科技公司将法院已查封的一套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本院执行庭依法对其罚款3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南昌市洪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聘书及委托书,科技公司与吴桂香签订的购房合同。
本院认为:虽然本市坝口巷25号的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原告洪建开发公司,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人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坝口巷25号系其独资开发的房产。况且洪建开发公司在职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委托科技公司销售商品房,并要科技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科技公司在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还以自己的名义售房。庭审中。被告华泰公司要求原告提供坝口巷25号有关建设资金来源及工程款拨付凭证的证据以及售房资金的去向等方面的证据,以进一步证明坝口巷25号系原告独资开发,原告以此证据与本案无关为由拒不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者,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被告主张原告与科技公司联合开发坝口巷25号的意见成立。既然科技公司对坝口巷25号商品房有相关的权利,被告华泰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就没有错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其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洪建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水兰
人民陪审员 黄友仁
人民陪审员 屈锡民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旭
第二篇:房屋补偿申请
补偿申请
**物业公司:
你好!我是***一号14号楼3单元902室业主。现对房屋门厅吊顶坠落、房顶大面积渗水等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要求物业进行补偿。
事由:20xx年9月29日(收房后的第三天),我刚打开房门,发现门厅吊顶坠落。10月5日,也是我搬家当天,维修工人电话通知我,屋内房顶漏水,造成客厅、门厅、餐厅、早餐厅、厨房、储物间等大面积吊顶、墙皮脱落,木地板、踢脚线、厨房门、电视柜受损,射灯(自己新更换)损坏。刚买的新房子,短短几日间,就出现质量问题,又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漏水,给我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对**的品牌产生了怀疑。事故发生后,我向物业提出了修缮,并要求物业拿出解决方案,及时答复。欣慰的是,物业方面对收房时提出的质量问题,及因门厅吊顶坠落、房顶大面积渗水造成的损坏,正在修缮。但截止目前,仍未维修完毕,且未收到解决方案及补偿答复。
要求:一、继续对收房时发现的问题,以及因门厅吊顶坠落、房顶大面积渗水造成的损坏等保质保量修缮,达到房屋交付标准,我验收通过后交付使用。同时,对于漏水浸泡的电线、吊顶、墙体等终身保修。
二、损失补偿(相关时间计算按实际维修时间为准): - 1 -
1、退还维修期间的物业费、电梯费、垃圾清运费、车位费。即397.74+64.04+6.00+150.00=617.78,按3个月计算,计1853.34元。
2、赔付因不能入住,而产生的我们全家租房费用。按3个月计算,3000×3=9000元。
3、赔付因房顶漏水而造成的电线、射灯损坏及使用寿命减短损失,估算15000元。
损失补偿合计25853.34元。
三、面积差异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14.30㎡,实收面积113.48㎡,减少0.82㎡。虽合同约定按套计价,但并未约定面积差异处理办法。因此,应按照国家有关面积差异处理规定,退还减少面积房价款10900元。此要求,收房时已向中海地产西安公司提出,并要求答复,至今未回复。
上述申请,请**公司有关管理人员能够及时给予答复,并本着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与负责的态度解决问题,尽快拿出补偿办法。
业主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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