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的
流 程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
一、交工质量检测
交工质量检测由中间质量检测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组成。
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2、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
4、质量保证资料已完成。
路基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并具备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主管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主管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组织中间质量检测。其他需中间质量检测的项目,如构造物混凝土强度、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隧道支护、衬砌强度、厚度以及脱空情况,视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主管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
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主管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
主管质监站在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主管质监站也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中间质量检测后,向项目法人出具中间质量检测意见书。
二、竣工质量鉴定:
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2年的建设项目主管质监站将进行竣工质量鉴定。
竣工质量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检验,项目法人已经验收合格;
2、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程总结材料;
3、项目法人对2年试运营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写出处理意见。
公路建设项目具备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书面向主管质监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申请竣工质量鉴定时须提供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总结。主管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鉴定。
主管质监站在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对未按规定送交资料的工程,主管质监站有权拒绝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鉴定。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主管质监站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的流程
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水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资料归档整理的有关规定整理竣工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填写《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同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总结报告,到主管质监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主管质监站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组织审查竣工资料,并对交工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签发《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
第二篇: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体检测项目表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体检测项目表
注:1、本表规定的抽检项目均应在交工质量检测时完成检测。竣工质量鉴定时,应对带“*”的抽检项目进行复测,其检测结果和其它抽检项目在交工质量检测时的检测结果,作为竣工质量鉴定评定的依据。
2、“支挡工程”指挡土墙、抗滑桩、铺砌式坡面防护、喷锚等防护工程。
3、对弯沉、路面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隧道砼强度、厚度等抽查项目优先采用自动化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也可采用常规方法进行检测。采用自动化检测(或无损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4、表中未列出的检查项目,如软基处理、路面基层、桩基、隧道初期支护等,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对独立桥梁工程,批复的设计中有护岸工程要求的,护岸防护工程应作为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5、表中未包括技术复杂的工程如悬索桥、斜拉桥等工程的检查项目,市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