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一、 质量鉴定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
3、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同时可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定(必要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4、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二)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
1、 单位工程
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分部工程
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
面层、标志、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三)鉴定方法
1、 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工程实体检测以本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内业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Σ[抽查项目合格率× 权值]
Σ权值 ×100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2、 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单位工程得分= Σ[分部工程得分× 权值]
Σ权值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Σ[单位工程得分× 单位工程投资额] Σ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内业资料扣分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四)工程质量等级鉴定
1、 总体要求
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评定均合格;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符合设计要求,桥梁主要受力部位无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桥梁通航净空尺度满足设计要求;隧道支护、衬砌背后无严重空洞;重要支挡工程无严重变形、高填方无严重沉陷变形、高边坡无失稳等现象。只要上述要求得到满足后,方可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2、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则分部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
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二、 工程实体检测
(一)竣工验收检测频率
1、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一处。路基弯沉逐车道连续检测。
2、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处,铺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
3、小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20%。
4、涵洞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5、支挡工程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一处。
6、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逐车道连续检测,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一处。
7、特大桥、大桥逐座检查;中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50%。
桥梁下部工程,特大桥、大桥少于5个墩台的逐个检查,多于5个墩台的抽查总数的50%;中桥抽查总数的50%。
8、隧道逐座检查。
9、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每公里抽查1处;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二)抽查项目(略)
(三)抽查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除本办法以明确了规定值或允许偏差的抽查项目外,其余抽查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公路工程检验评定标准》(JTGF80)执行。
三、 外观检查
(一)基本要求
1、由该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的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对工程外观进行全面检查。
2、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
3、项目交工验收前应对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详细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略)
四、 内业资料审查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科研和新技术应用资料进行审查,主要要求如下:
1、内业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时,工程不予验收。在对内业资料重新整理,达到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
2、内业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的扣2—3分。
3、内业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
4、按施工工序、工艺的要求所有资料应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扣2—4分。
第二篇:交通部质监总站出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力度,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部质监总站于20##年2月6日出台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现刊登如下: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及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2.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检查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人或小组。
检查人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检查人对检查文件(记录)署名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负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表一、二、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第十条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 次,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按计划进行,必要时视实际情况随机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情况反馈
第十四条 检查人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对于重大问题或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可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检查意见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潜在危害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整改结果必须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文件和数据应及时录入质监总站网站项目管理数据库。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意见、检查通报、检查数据汇总表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在检查中有2项质量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同一受检单位在建设期内出现3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建议该单位综合评价不宜评优。
第十八条 施工工艺检查按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工程检查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并载入质监机构监督检查通报。
第十九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
第二十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表四汇总。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要求
附表二
施工工艺检查内容及要求
续附表二
注:小桥涵工程参照桥梁工程,隧道路面工程参照路面工程。
附表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
注:1.各检查项目的抽查数量应相对平衡,带*号项目的抽查总点数应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30%。
2.外观质量检查宜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外观鉴定内容执行。
附表四
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总表(示意)
项目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