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尊敬的居然之家大兴店市场领导:
我是市场一层1-021的塞尚。印象磁砖店,因我公司也是在4.11和4.12举行全北京门店的集中爆破活动,恰与市场活动时间重合,故特向市场领导提出无暇参加市场活动的申请,望请海涵批准!
申请人:塞尚。印象磁砖店
申请日期:20xx年3月27日
第二篇:参加活动
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我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意识,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廉洁高效、公正透明,保障城乡居民最低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结合我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盟各级人民政府、嘎查村社区居委会以及从事低保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工作职责
第三条、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盟民政局负责全盟城乡低保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旗县市民政局负责本区域内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审核和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嘎查村(社区居委会)低保工作;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审查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城乡低保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追究” 、“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旗县市、苏木乡镇 1
(办事处)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城乡低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领导责任人,低保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谈话诫勉;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分管领导和民政部门提出的做好低保工作可行性建议不重视,对本旗县市低保工作未亲自部署检查,未明确责任,未落实具体措施;底子不清、情况不明,导致低保对象落实不准、工作失控的。
二、对上级低保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措施不到位,敷衍塞责,导致本旗县市低保对象未实行动态管理的。
三、对本旗县市低保对象应保未保,随意降低保障标准,或分配名额限保,出现低保对象非正常死亡或造成其它恶劣影响的。
四、本旗县市出现挪用、扣压、截留、虚报冒领低保金现象的。
五、对本旗县市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年终综合考核民政工作部分不得分。
第六条、分管领导和民政局长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谈话诫勉;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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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上级关于低保工作的部署,没有提出做好本旗县市低保工作可行性建议的。
二、没有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做好低保工作的指示精神,对本旗县市低保工作心中无数的。
三、对本旗县市低保对象未实行动态管理,没有建立完整低保档案和台帐的。
四、无视政策规定,把关不严,该保不保,出现“人情保”的;没有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违反政策规定乱开口子审批的。
五、对低保对象补差标准严重偏离,或不突出重点,搞平均补助(分配)的
第七条、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委会有下列情况之一,情况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谈话诫勉;情况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低保工作没有做到“三公开”(政策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标准公开)的
二、对低保工作没有做到“三公布”(低保对象申请张榜公布、村委会初审张榜公布、民政部门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的。
三、对低保工作没有做到“六不保”[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对象不保;有赡养(扶、抚养)能力者,不履行义务对象的家庭不保;对违反计划生育未落实措施的 3
对象不保;因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对象不保;虽有残疾但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保;在就业年零内故意不参加就业培训拒绝再就业的不保。
四、对低保对象未实行动态管理,没有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没有完整的低保台账和档案的。
五、不发《低保证》或一证分割多户的。
六、对行动不便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的低保户,苏木乡镇民政助理或嘎查村干部不为其代领送发补助金,导致低保金被冒领或其它损失的。
七、贪污、冒领、克扣、强占低保金的。
八、乱开口子,人情施保,一经查证属实的,谁承办谁负责任。
第八条、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待群众来访及申请对象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的;
二、城乡低保申请审批不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入户调查、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造成社会不稳定,上访量大、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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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擅自签署同意意见。擅自签署减发、增发或停发意见的;
四、分类施保不科学,补差标准核定不准确,致使救助水平低;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规定“打卡”社会化发放的;擅自改变待遇、享受范围和保障标准的;擅自拆户、分户,平均分配的;
六、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低保申请人的;
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虚报人数骗取低保金的;
八、以权谋私,违规办理关系保人情保的;
九、超越法定时限、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违规审批的。
十、丢失、毁损低保对象相关材料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低保动态管理,入户调查不深入,不负责任,在入户调查核实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十二、在低保管理服务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市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暂缓或取消低保待遇、追回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
待遇的应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应暂缓或取消低保待遇;
三、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不配合入户调查的应暂缓或取消低保待遇。
第十条、相关部门在低保工作中不协调民政部门、随意出具假证、未按政策给低保户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撤职或调离本工作岗位或降职、降薪处理。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公安、教育、医疗机构、劳动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随意出具假证明的,在纪律处分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以下罚款。
二、财政部门不将城乡低保资金、低保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按规定时间审批或不按规定时间内拨付资金,造成延时发放和群访事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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