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家庭寄养服务补贴申请表
第二篇:深圳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章程
深圳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Shenzhen Service Association For Peoples with Disabilities(缩写:SZSAPD)。
第二条 深圳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组建,由从事残疾人服务业(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残疾评测评估、托养安养、住宿服务、日间照料、中途宿舍、职业康复与培训、工疗农疗、社区支援、家庭康复养护、居家服务、职业能力评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法律服务、文化康乐、心理辅导、辅具研制与适配、无障碍交通与信息服务等服务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和该领域的专家学者等自愿参加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人道主义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广泛联合我市残疾人服务组织、机构及专业人士,形成一股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力量,使我市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能够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需求;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从事行业管理, 1
加强残疾人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残疾人服务业的业务活动;维护残疾人服务业机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事业服务;起到协调、督促、规范、维护残疾人服务业市场秩序的作用,推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管理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地点:广东省深圳市梅林路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大楼12楼120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服务业行业管理政策和服务标准;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服务业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服务考核;推动建立残疾人服务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残疾人服务业机构的协调、自律。
三、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或转移的有关事项及工作任务;为残疾人服务的专项经费的实施提供第三方评估支持。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情况的国内外、省内外的考察和调研活动。
五、为残疾人服务业机构提供行业服务、专业培训、推介咨询、信息交流等服务;开发残疾人急需的服务项目。 2
六、为残疾人服务业机构提供专业人员服务和技术支持。
七、组织评定示范性残疾人服务业机构,组织开展服务等级评定;开展残疾人服务业机构的评比表彰活动。
八、建立残疾人服务业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机制,维护从业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编写残疾人服务相关教材和科普读物,做好残疾人服务的宣传工作。
十、推动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残疾人服务机构及组织建立交流协作关系,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本市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完成与残疾人服务业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全市各区具备资质的,从事与残疾人特殊教育、医疗康复、康复训练、残疾评测评估、托养安养、住宿服务、日间照料、中途宿舍、职业康复与培训、工疗农疗、社区支援、家庭康复养护、居家服务、职业能力评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法律服务、文化康乐、心理辅导、辅具研制与适配、无障碍交通与信息服务等服务项目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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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会员:为从事、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服务业的个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志于残疾人服务业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工作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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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有关手续,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达二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视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深圳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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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理事等成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及其主要负责人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工作方案和任务目标;
十、提出修改本会章程议案,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 6
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协会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7
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办事公正,有奉献精神;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深圳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报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深圳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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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上述各款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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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同行协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每年收取一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制定会费管理办法,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自身建设和聘用人员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会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若是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作 10
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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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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