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 : 办理本公司佛山分公司撤销登记手续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
20##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
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
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申请人为董事会的由全体董事签字。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
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第二篇: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10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注:①委托人盖章或签字:有限公司设立、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由申请人盖章(自然人签字);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由全体董事签字;变更、注销登记由本企业盖章。
②被委托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人员,应是自然人股东、投资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被委托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人员,应是本企业工作人员或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