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申请继承权公证须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遗产,应当有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确定遗产的分割办法和份额。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三、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确认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真实、合法的司法确权活动,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遗产依法由他得继承人接受。继承权公证书,是继承人领取遗产的法律文书。对需要进行登记的遗产,如房屋、车辆、股权等,继承人应当持《继承权公证书》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申请继承权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遗产的权属证明;3、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籍本;5、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法律责任。当事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骗取继承权公证书的,将撤销公证书,由该当事人承担赔偿等法律责
任。
贵阳市公证处提请注意:请仔细阅读本须知,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向公证员咨询,明白其内容后请在本须知上签名。
申请人签名: 承办公证员:
201 年 月 日 201 黔筑国立工民字 号
第二篇:继承权的公证
继承权的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 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 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 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 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
2.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 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 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
2. 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3. 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5. 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 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