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正富、裴丽娜、裴丽琪因与被申请人连玉梅、周金巧、周金生、裴志军析产、继承纠纷一案

时间:2024.4.14

裴正富、裴丽娜、裴丽琪因与被申请人连玉梅、周金巧、周

金生、裴志军析产、继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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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豫法民申字第01143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裴正富,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裴丽娜,女。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裴丽琪,女。

被申请人连玉梅(原审被告)女。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金巧,女。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金生,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裴志军,男。

申请再审人裴正富、裴丽娜、裴丽琪因与被申请人连玉梅、周金巧、周金生、裴志军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3)禹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及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许立通字第20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裴正富、裴丽娜、裴丽琪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拆迁协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无异议情况下,得到最后确认和证实。周记、刘梅夫妻二人于19xx年购买南大街路东房产一处,该房产实属二老共有,并非周记个人财产。19xx年10月20日,周记、连玉梅以公证形式将门面房对应上面一间及南楼上下四间赠与给裴志军,似乎在周记个人与刘梅共有财产一半的范围之内还说得过去,可再后一系列的房产处分行为一是越权,二是违法,其行为应是无效行为。南大街房子改建,菜园村楼房所建,大量证据

证明是裴正富和周金荣全额投资。2、裴正富提供的证据除证明建房投资的事实外,还能证实裴正富在周家出资、出力集一生之心血,持家不易的事实,并对周记的前两任夫人抚养赡养的事实。就连现在周记的第三任夫人,申请再审人仍是尽心尽孝。房产改建和新建均系裴正富、周金荣夫妇全部投资,遗产继承本应多分,结果继承遗产的权力也被剥夺。3、宅基地使用权与合法房产是不可分割的,无合法房产就不可能有宅基地使用权,原审判决认定刘梅的遗产只有197.97?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实质遗产,放任周记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本身就是错误,进而又制造1/8这个数据,更是错上加错。原审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连玉梅、周金巧、周金生、裴志军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裴正富认为南大街68号房产和菜园独居院房产均系夫妻出资所建,虽提供有证人证言,但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相对抗,无法采信。裴正富提供的借款协议及借款契约,证明该房屋是其所建,但周书连的证言证明周记已将此款还予裴正富,此款系周记借款,而非裴正富投资建房。裴正富称宋书生和王发的建筑队为其建房,但未提供建房时原始协议,且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相冲突,为此,原审无法认定裴正富夫妇投资建房的事实并无不当;南大街68号老房为周记房产,菜园宅基是政府扩街时补偿给周记的,裴正富无投资建房的相关证据证明,其要求析产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南大街与门面房相连的二间楼房、二间平房,裴正富提供了19xx年1月6日以周记名义所立契约,证明此房周记已给其夫妻二人,但被申请人裴志军就此房提供了以周记名义书写的赠与书,且同族人周书连否认周记与裴正富夫妇所立契约,原审认定被申请人裴志军提供以周记名义书写的赠与书有效也无不当;周记之妻刘梅19xx年病故,19xx年旧城改造时,将周记临街房3.5间部分拆除,政府在菜园街批划宅基一处,周记在此宅建起北屋

三间二层和一间厨房。作为刘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周金荣应当提出继承其母亲遗产中应得的份额,但周金荣并未主张继承的权利,裴正富非刘梅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能继承。19xx年周金荣去世前,仍未主张继承权利,既早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期限,故原审未支持申请再审人要求继承菜园房产的要求亦无不妥;周记将南大街老宅房屋全部扒掉,重新建起东屋楼房,三间二层、南房二间二层、二间平房,并于19xx年10月办理了房产证,产权人为周记。周记、连玉梅自19xx年以来分别遗嘱、遗赠、赡养协议等方式将房产处理,作为周记与刘梅的共同财产,房产已全部扒掉,只有原宅基地。原审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及申请再审人在家庭中的继承地位,在析产继承中给申请再审人予以适当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裴正富、裴丽娜、裴丽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裴正富、裴丽娜、裴丽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胡 峰

代理审判员 金 立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淑娟(代)


第二篇:析产


析产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 房屋析产的原则是什么

房屋为家庭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生活资料,正是因为它的重要性,才引发了这样或那样的种种矛盾和纠纷,当夫妻离婚或者家庭成员分家独立时,势必就要对该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分配。然而房屋有拆不得,因此在对房屋分割问题上就遇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到底该房屋应当归谁?能否继续共用?没有得到房屋这又该得到什么?对于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给了较好的处理,基本原则如下:

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 2,尽最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 3,采取一人独有,在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4,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 5,大家竞买的方式 6,出卖该房,大家分的价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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