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时间:2024.4.7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                       

名:                       

 

    (20##年第二版)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注:1、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2、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姓名”栏填写主持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注:1、家庭经营的,本表用于填写主持经营者情况,请复印本表填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

    2、健康状况可填写:健康、残疾或其他;人员类型可填写:个体户、外地来京人员、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下岗人员、退休或退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刑事解教人员或其他人员。

经营场所证明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

2、“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5、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

(1)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经营场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7、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8、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申请人由自然人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所在区域: 

□中关村科技园区        □北京商务中心区        □金融街

□奥林匹克中心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顺义临空经济区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    □不在以上区域

所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第三极)   □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

□清华科技园   □中关村软件园   □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德胜园)   □惠通时代广场(朝阳)   □北京798艺术区   □北京时尚设计广场酒751厂   □北京CBD国际传媒产业集聚区   □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园区   □北京欢乐谷生态文化园   □前门传统文化产业集聚区   □琉璃厂历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石景山)   □北京出版发行物流中心通州院□顺义国展产业园   □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大兴)   □宋庄当代原创艺术与卡通产业集聚区   □中国(怀柔)影视基地   □北京大红门服装服饰创意产业集聚区   □北京(房山)历史文化旅游集聚区   □不在以上区域

是否建立党组织:    □是  □否   党员人数:          

是否建立团组织:    □是  □否   团员人数:          

是否建立工会组织:  □是  □否   工会会员人数:      

从业人数:       人     其中,本市人数:       

外地人数:       人     安置下岗失业人数:      

城乡标志:□城镇  □农村  □其他

开业类别:□本辖区内人员  □市内其它辖区人员  □外省市人员

□外侨          □由私营企业转办    □其他

注: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

核发(营业执照)情况

注:如遇有登记材料被核驳的情况,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第二篇:怎样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怎样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8.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9.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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