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时间:2024.4.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设立企业名称

申请人(全体投资人名称及印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HTTP://WZJ.SAIC.GOV.CN

1

兹委托代理机构/拟设立企业人员             (代理)办理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

委托人(全体投资人名称及印章)

 

代理人/拟设立企业申报人员信息

2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铅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如为外文,需要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达,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            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3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

单位:万元

4

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清单

注:领取通知书人应为投资者共同的委托人。

5

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核表

(工商登记机关填写)


第二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或者 字号+(深圳)+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①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②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2、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 视为企业名 称中的行政区划。如:深圳***四川火锅有限公司、深圳***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4、 企业名称不 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深圳市***食品厂”、“深圳市**商店”、“深圳市**技术开发中心”、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完成对申请名称的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

(二)企业集团;

(三)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专业经纪组织、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

(六)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八)外商投资企业。

各区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受理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分局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收费标准: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办理其它名称预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及提示: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

名称的填写:

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深圳市为行政区划;

康达来为字号,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

商贸是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对应;

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如:深圳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方庄分店;

注意:①建议至少取3个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序依次查重,以首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

②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应与主营行业相一致。如主营销售百货,那么名称应以商贸或经贸或销售为行业特点;如主营生产机械设备,那么名称应以工贸或机械生产为行业特点。

二、提示:

(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出资人)为企业的,出具加盖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法人证书》;股东(出资人)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股东(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名称保留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三)名称字号授权(许可)与名称删除

1、字号授权(许可)

在本市范围内,市场主体间可以授权(许可)在同行业使用相同字号,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其中,市场主体间无投资关系的,应由授权(许可)方出具授权(许可)文件及授权(许可)方的资格证明。

2、名称删除

企业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后,若要放弃新名称,恢复原名称,应向原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删除新名称、恢复原名称的申请(此申请应由企业的相关部门作出决定或决议),同时缴回《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四)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该自然人应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使用。

(五)以商标作字号应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函,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商标的认定证明。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5、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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