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企业上市申请出具
无违反质监相关法律法规证明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企业近三年无违反质监相关法律法规证明
办理指南:
一、申报所需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3.企业简介(企业概况及产品情况)1份;
4.填写《海淀区上市企业基础信息档案》1份(加盖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5.本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
6.提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申请书1份(加盖公章),要求写明出证缘由。
二、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
1、每周五由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科接收上市申请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2、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业务科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由法制科正式受理企业申请,并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对于审核未通过,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企业,不予出证并告知企业不予出证的理由。
三、相关表格和格式:
(一)海淀区上市企业基础信息档案(见附件1)
(二)企业近三年无违反质监相关法律法规证明(见附件2)
四、收费标准:
无收费内容。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8:00)。
六、办公地址:
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甲27号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咨询电话
82386611-310(填写《海淀区上市企业基础信息档案》咨询电话)、302。
附件1
海淀区上市企业基础信息档案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手机
固定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企业(集团公司、经济联合体)组织结构
产品及销售、使用主要情况
合作或委托加工生产情况
填表说明:
1、 行业分类代码:应依据《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2、 产品使用用途:指企业对外供应的产品附着的设备、使用的场所、最终的用途;
3、 特殊许可:指企业或企业的产品取得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电信
入网证等政府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证明;
4、产品单元:指委托生产的产品类别。
附件2:
证 明
XXXX公司近三年来在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无行政违法不良记录。
特此证明。
注:该证明仅用于企业上市申报使用
(公章)
XX年X月X日
第二篇: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政策
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之五: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201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通过上市促进具备“四个一批”潜力的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企业上市,应当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选择的原则。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守法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各方参与发展。政府应当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服务和发展环境,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 区金融办作为海淀区企业上市的牵头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和挂
牌。
企业直接以自身名义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直接上市;以直接上市以外的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间接上市。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申报期企业,是指已向相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的企业。
依照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企业应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三章 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
第八条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审批工作扁平化。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能:
(一)认定并公布培育期企业名单;
(二)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三)依法协调企业上市涉及区内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
(四)依照我区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审批补助申请;
(五)审议成员单位提交上会的事项;
(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住房城
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海淀园管委会、区投促局、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资源海淀分局、海淀交通支队。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联席会议下辖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一)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和区发展改革委每季度整理新增完成股改企业、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标准企业和申请募投项目备案企业名单,送区金融办汇总。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开具的上市证明材料情况,及时反馈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信息,并协助区金融办联络所指导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对涉及企业上市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指定专人督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同步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进行同步办理;有前置条件的审批审核事项,提前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拟上市企业有需政府协调特殊事项的,可以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拟定相关处理意见:
(一)申请事项仅涉及一个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办理;
(二)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金融办召集联席会议协调会办理。
(三)申请事项涉及市级部门的,由区金融办报请市金融局通过市促进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办理。
(四)申请事项因属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无部门有职权办理的,由区金融办请示区政府或市金融局办理。
以上事项经协调仍无法办理的,由区金融办报请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章 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承担促进企业上市的具体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通过政策解读、培训辅导等形式,宣传海淀区的上市政策和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涉及上市证明材料的格式、办理方式、联系人及承诺办理时限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通过编印《企业上市服务手册》等形式,指导拟上市企业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 举办企业上市俱乐部,促进拟上市企业与上市企业和券商的交流,发现上市种子企业,分享上市经验,形成“培育一批、辅导一批、支持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资源梯队。
第十七条 关注企业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建立与发展改革委和区投促局的定期沟通机制,配合做好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进入培育期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以连续三年
享受上市补助,每年补助人民币40万元,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补助期间从申请之年起算。
企业自列入名单不足三年完成上市的,可一次性申请未享受部分补助。
第十九条 进入辅导期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万元。
企业上市市场对上市辅导不作要求的,企业上市后可以享受本条补助。
第二十条 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且上市成功的,股权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享受一次性补助。每持1个百分点补助人民币1万元,余数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机构享受第二十条所述一次性补助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截至被投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日,其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5%;
(二)在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前连续24个月内持有企业股份,且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2%;
(三)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优先推荐拟上市企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已经享受本章规定补助的,不得就该项补助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境外间接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主要在海淀区,且募投项目主要纳税地在海淀区的,可以享受本章规定的补助。
第六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由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申报企业(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向区金融办报送纸质材料。
第二十六条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的拨付。
第七章 监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确定支持的企业(机构),在区政府和区金融办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