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刘耀宗与被申请人张国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诉复
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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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信中法民申字第3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耀宗,男。
委托代理人刘祖拨,男。
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琴,女。
委托代理人欧阳忠泉,男。
委托代理人梁凤戈,男。
申请再审人刘耀宗与被申请人张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信阳市?负忧?嗣穹ㄔ河?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信?该癯踝值?23号民事判决,刘耀宗不服上诉本院,二审期间,刘耀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20xx年4月30日作出(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152号民事裁定,准许刘耀宗撤回上诉。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xx年6月4日,刘耀宗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耀宗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被申请人仅为名义上的债权人,而实际债权人是欧阳忠泉,被申请人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申请人的借款款项已于20xx年4月份偿还完毕,全面履行了清偿义务。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申请人的借贷行为应归于无效。3、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请求撤销信阳市?负忧?嗣穹ㄔ海?009)信?该癯踝值?25
号民事判决,依法进入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张国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申请再审人刘耀宗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耀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蔡红莉
审 判 员 邰本海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瑞雪
第二篇:上诉人裴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裴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洛民终字第1432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裴**,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
上诉人裴**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与20xx年11月17日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裴**限期偿还借款1万元整;诉讼费用由裴**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xx年4月20日作出(2008)孟小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 裴**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裴**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2008)孟小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翟 涛
审判员:祖 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文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