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
申请人名称 住 所 有营业执照的,按营业执照中“住所”填写,持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由企业进行承若,按承诺的住所填写
生产场所地址(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即:×× 市(地)×× 区(县)×××乡(镇)×××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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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月日
首次申请□ 延续换证□ 变更□
(根据实际申请的需要在□打“√”)
(格式文本,按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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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 一个申证单元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申证单元。
6.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3份。
8.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 申请人陈述
2.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 申请人治理结构
4.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5.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6.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7.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8. 申请人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一览表
9.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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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述
1. 本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 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3. 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4.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5.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2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6.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租用设备的,附租用合同等证明)3份。
7. 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示意图复印件2份。
8. 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附一览表2份。
9. 本申请人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2份。
10. 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2份(其中拟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
11. 本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相关材料2份。
12. 本申请人拥有的以上资源,符合规定条件,能够适应申请生产的食品品种,单班生产八小时:日产量可以达到、月产量可以达到。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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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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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治理结构
注:本表需附治理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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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注:1.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审查细则规定的各工艺要求;
2. 本表需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示、设备布局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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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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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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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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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一览表
*:如原材料为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使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并在表中列明原材料提供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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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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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许可证申请
许可证申请 申请材料
1.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2.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4.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5.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6.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7.业务发展报告
8.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9.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10.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11.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2.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3.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壹佰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互联网活动业务范围不包括游戏的注册资金为100万,包含游戏的则需要注册资金1000万
申请时间和批复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