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0172
文书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新开 □续期
备注:1.若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含广州市业户跨行政区经营,以下相同),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广州市业户在市内跨行政区经营的报验不办理此业务)。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省外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天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出省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第二篇:外出经营申请表
(20##年版)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新开 □续期
备注:1.若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