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流程
1.当事人要求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出(开庭三日前不包括开庭当天和开庭之日的前面三天,例如星期五为开庭之日,则开庭三日前为含星期一在内的星期一之前)。
2.当事人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的申请书,一份仲裁委存,一份交对方当事人。
3.通知对方当事人领取申请书副本和新的证据,并给予被申请人10日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4.10日答辩期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如果给予被申请人10日答辩期后已经超过了开庭之日,应当到排庭人员那里重新排庭,并制作改期开庭通知书,将开庭通知书一并送达至双方当事人。
第二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我公司诉梁合炎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现将原诉讼请求第1项“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285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损失11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贷款利率从20xx年元月7日起算至付款之日止)。
变更诉求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梁合炎以原告名义与洛阳大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建食堂、浴池、锅炉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均是由梁合炎个人出资组织施工自负盈亏,承包经营的,但因梁合炎在我公司与大洋公司签订合同前,就以个人名义,于20xx年9月4日与庆润生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因拖欠润生工程款(含人工费),导致庆润生等32名工人诉我公司拖欠工资,经洛阳市中级法院判令我公司承担支付拖欠工资,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我公司帐户
11万元被扣划执行,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现特向被告梁合炎提出偿还请求。为此,现特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予准许。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