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供劳动者填写)
仲裁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到2015年2月13日双倍工资计125227.86*2=250455.72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10000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4年3月28日到2015年2月13日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0000*22.8%*12月=27360元
四、依据裁决被申请人因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及部分补偿为:250455.72-52000+10000+27360=235815.72(本次工资讨要不含失业补偿及其他精神损失费等。最终以劳动仲裁委员会计算为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3月2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100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12000元。直至2015年3月28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2014年3月28日到2015年2月13日工资计250455.72元(中途支付款项小计:5200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1000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2.8%共计12个月=27360元
此致
北京市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附件:
1、工作证明函 ;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工资商定证明依据;
4、缴纳社会保险费百分比参考依据;
5、考勤记录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