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五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 购房提取
第六条 购买房改房的提取
(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二)购买房改房已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开具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三)购买房改房已做房产证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房产证载明的购置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第七条 购买商品房的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5@p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销售#5@p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 1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应付款为限。
第八条 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第九条 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 ( 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 ) ,其中,购房者与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也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第五章 还贷提取
第十四条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五条 取得本市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在本管理中心缴交 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商业性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房产证复印件(首次提取时留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七条 职工取得住房贷款,提前清偿贷款时的提取。
(一)职工用住房公积金提前清偿贷款的,应向贷款银行提出提前清偿贷款申请,银行为职工出具提前清偿贷款情况证明书 ,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职工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开具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书的当月),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二)职工自筹资金,已向贷款银行提前结清贷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提前还款 月之前公积金 余额,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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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如遇职工有逾期贷款情况发生,必须先偿还逾期贷款本息,职工应提供逾期账户账号、逾期金额,管理中心应先将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形式,足额划入还款账户,若尚有差额可提取,再以现金存单形式支付给提取人。
第六章 住房转按揭的提取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指的住房转按揭仅限于同名转按揭,即职工在取得住房贷款后,由于个人原因对该项贷款进行了债权人(以新银行的贷款来偿还原银行的借款)的变更,抵押物、债务人不作变更,贷款金额为原银行贷款金额的后延, 转按揭办理与原贷款结清时间应是连续的, 其变更前后的住房贷款合同均应符合国家对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转按揭提取审核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转按揭提取审核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原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办理程序:职工持上述资料及证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受理后,出具《职工转按揭提取受理单》,经审核,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首次提取审批通过,在以后年度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当年还贷凭证原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 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当年还贷凭证原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提取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
第十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开具一式三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准确、完整地填写“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账号”等信息,并在第二联加盖印鉴章。
(三)职工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留存管理中心),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还提取人。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将符合规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操作,打印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提取人,一联移交银行出纳作为开具存单或支票的凭证,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
第三十九条 提取人持现金存单或转账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相关支付(或还贷)手续。
第四十条 提取资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将提取资料返还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并填写一式二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退件理由书》;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提取业务除节假日外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应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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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及操作规程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衡房金管 [20xx] 1号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及操作规程
各科室、县市区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实现“四统一”运行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特制定以下审批程序及操作规程。
一、市“中心”和各县市区管理部提取住房公积金统一使用由市“中心”印制的表格。(表格附后)
二、为了便于市“中心”及时掌握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情况,各管理部必须于每月月初上报市“中心”上月归集、提取的各项数据。(报表附后)
三、市“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为:首先由管理科审核人收取所需材料,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签署意见,报科长审核,科长审核无误后,再报主管主任审核。待“中心”主任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汇总表”后再办理提取手续。特殊情况由“中心”主任审批。
四、县市区管理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为:首先由管理部审核人收取所需材料,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主管主任审核,最后由主任审批。特殊情况由“中心”主任审批。
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职工调动工作的;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纳入集中缴存、封存账户进行管理的,要办理转移手续。其中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动工作或调至另一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转移至新的工作单位,不能转账至原工作单位。如果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将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暂时封存。
2、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5@p或收款收
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可提取签订购房合同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购房首付或定金最高金额。提取日期必须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半年内。
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发改委的批文、盖有单位公章的分户平面图、收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不能超过#5@p或收款收据所列金额。
职工购买住房二级市场住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可提取签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购买住房的价格总额。提取日期必须在签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半年内。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可提取签发批准建房文件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总额。提取日期必须在签发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半年内。
职工大修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只凭个人申请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签发批准大修自住住房文件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总额。提取日期必须在签发批准大修自住文件之日起半年内。御淑堂怎么样眼影抗痘祛痘产品哪种好隔离霜怎样快速瘦腿晒后胸部下垂怎么办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同意提取的证明。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解除担保合同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离退休证明及复印件,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或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5、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还款计划表、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
印件。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该职工当年的银行还款额。如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同意提取的证明。
7、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8、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9、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0、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中心”及“管理部”各级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上审批程序及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1、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管理部归集提取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