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
3、开办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据是还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至少一年以上。)
5、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6、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表 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户备案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8、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学历、职业资格、岗位等)
备注:
1、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材料均需一式三份;
2、上述材料备齐后,送交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审查,民政部门审核后,行文同意或不同意成立登记。
第二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材料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明确的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哪些事项改变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增减,业务主管单位等变化的,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重新发给《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不准变更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办理名称变更
(1)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的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
(2)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核准表.doc,一式3份);
(4)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按照《
编写,一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式3份);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一式3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办理住所变更
(1)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的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
(2)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楚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自制文件,一式3份);
(4)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按照《
编写,一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式3份);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一式3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办理宗旨、业务范围变更
(1)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宗旨、业务范围的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
(2)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
(3)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按照《
编写,一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式3份);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一式3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
(1)加盖公章并有原法定代表人和拟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的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
(2)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
(3)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按照《
编写,一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式3份);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doc,一式3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一式3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办理开办资金变更
(1)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开办资金的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
(2)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
(3)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按照《
编写,一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式3份);
(4)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一式3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
(2)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接收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按照《
编写,一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后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式3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一式3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以上全部变更项目都涉及章程修改)
(1)修改程序:
A、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新修改的章程,并做好记录;
B、在新章程完成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C、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D、修改后的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2)需提交的材料(如果是办理上述项目变更时,需提交的文件一致的,可共用):
A、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自制文件,一式2份);
B、加盖公章的依照原章程规定程序通过变更事项的原始纪要(自制文件,一式3份);
C、修改后的新章程及修改说明(新章程按照《
式3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编写,一
D、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doc,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