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崔虎成,男,生于19xx年6月16日,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杨峪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61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请求将诉讼请求中后续治疗费诉讼请求变更为11000元(原请求事项为5000元),将残疾补偿金变更为34578元(原请求事项为230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变更为9207元(原请求事项为6138元),总请求事项变更为105563.49元(原请求事项为84968.49元,增加20595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王小田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没经过鉴定预计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预计5000元。诉讼中,经过司法鉴定申请人伤害程度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11000元。为了公平、公正,依据《民诉法》申请依法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望法庭准许。
此 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崔虎成
20xx年10月23日
第二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我公司诉梁合炎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现将原诉讼请求第1项“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285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损失11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贷款利率从20xx年元月7日起算至付款之日止)。
变更诉求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梁合炎以原告名义与洛阳大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建食堂、浴池、锅炉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均是由梁合炎个人出资组织施工自负盈亏,承包经营的,但因梁合炎在我公司与大洋公司签订合同前,就以个人名义,于20xx年9月4日与庆润生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因拖欠润生工程款(含人工费),导致庆润生等32名工人诉我公司拖欠工资,经洛阳市中级法院判令我公司承担支付拖欠工资,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我公司帐户
11万元被扣划执行,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现特向被告梁合炎提出偿还请求。为此,现特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予准许。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