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时间:2024.4.20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信息加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时间:2012-11-5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管理,增强行业自律、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同时保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以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xx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鉴定员)资格考试、核准、证书发放、执业注册和年检、继续教育培训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证书制度

第四条 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员必须持《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执业注册证书》)。

第五条 《资格证书》实行考试制度,凡经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执业注册证书》实行注册制度,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可向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申领《执业注册证书》。

第六条 《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为持证人所使用,证书不得转借、租用、转卖给予他人或单位使用。

第七条《执业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经本协会年检后有效。

第三章 资格考试和发证

第八条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组织本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

第九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考试:

(一)取得结构工程或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其他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建筑工程(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矿井建设、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工程力学,以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结构工程或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其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

(三)取得结构工程或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硕士或以上学位,从事相关

工作满1年(其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第十条 凡考试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资格证书》: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鉴定员资格证书须满五年以上的;

(四)符合其他相关要求的。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资格证书》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格证书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字;

(二)申请人小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领取证件时需携带以上证件的原件复核。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自收齐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资格证书;若不予颁发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凡已取得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年龄为70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必须进行执业注册登记,领取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的《执业注册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员执业注册登记的,须为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办理《执业注册证书》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字后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

件核对);

(三)申请注册人员小一寸近期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鉴定人员与聘用单位劳动合同书、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携带原件核对);

(五)达到本规定学时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初次持《资格证书》在一年内申领的可免);

(六)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注册证书》;若不予颁发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发生工作变动,须办理《执业注册证书》变更注册登记。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申请人填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变更执业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字后经新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提供原聘用单位离职证明;

(三)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所持的《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申请变更注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五)鉴定人员与新聘用单位劳动合同书、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携带原件核对);

(六)满足本规定学时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

(七)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鉴定人员离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并且不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须由其所在的单位收回其本人的《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证书》交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注销。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持有《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不得兼职多个单位;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鉴定项目;

(三)在做鉴定业务时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四)注册鉴定人员须在鉴定文书中签名,署明执业注册证号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严格执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遵循房屋安全鉴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七)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 鉴定人员损坏或遗失《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的,由该鉴定员向协会申请换领或补发。

申请换领或补发证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换领或补发个人申请书、单位证明;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损坏原件,收回损坏件;

(四)小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未通过年检的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办理执业注册年检时须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一)填写《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登记年检记录表》一份;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效继续教育证明;

(三)《资格证书》原件及《执业注册证书》原件;

对于提交材料不全的,协会予以退回,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办理人补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分。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应当把鉴定人员参加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记录在《执业注册证书》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执业注册证书》年检: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参加年审的;

二、接受由本协会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的学分少于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三、没有到鉴定现场而在鉴定报告书的鉴定人签名栏目上签署鉴定人姓名两次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鉴定人员《执业注册证书》。

(一)违反职业道德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情形有多种)或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的技术错误,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协会专家委员会调查属实,一年累计两宗以上(含两宗)的;

(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三)《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转借、租用、转卖给予他人或单位使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纪律与检查部查证属实的;

(四)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年检或年检不通过的。

第二十四条 凡被注销《执业注册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领取《执业注册证书》。

第二十五条 年检情况、执业记录等信息由协会定期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因鉴定人员个人或所在单位原因,或违犯本规定的,造成《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失效、作废的一律由所在单位收回,交由协会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其它事宜,由协会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0日修订施行。


第二篇:房屋安全鉴定-广州的


房屋安全鉴定-广州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使用(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管理系统)的管理,保证鉴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作,结合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维护和使用鉴定管理系统的各单位和个人。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各自职责和权限使用鉴定管理系统,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时应当按规定使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填报相关内容。

第二章 系统用户

第四条 鉴定管理系统的用户分为两大类:管理类用户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 管理类用户分为市级管理类用户和区级管理类用户,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下称市鉴定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区分局(下称区分局)使用。市级管理类用户可分为系统管理岗、审核岗、复核岗和审批岗用户。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由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下称鉴定单位)使用,分为一般业务岗和审核岗用户。

第三章 用户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管理类用户职责和权限

市级管理用户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系统数据的查询、收集、整理、统计和利用。市级管理用户的系统管理岗、审核岗及审批岗由市鉴定所指派专人负责。

系统管理岗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督促工作。主要是: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中鉴定单位及人员的变更;负责收集鉴定管理系统中各用户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中心及开发单位,及时解决系统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督促和指导各鉴定单位及时进行数据填报工作;负责鉴定管理系统数据的查询、收集、整理、统计,以及数据信息发布的报批工作。

审核岗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中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的变更,数据统计报送、利用查询及数据信息发布的初审工作。

审批岗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中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的变更,数据统计报送、利用查询及数据信息发布的审批工作。

市级管理类用户中,系统管理岗可以更新和修改系统管理报告中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其他岗位没有修改系统数据的权限。

区级管理类用户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中补充填写所属辖区内危险房屋的解危情况及危险房屋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由各区分局指派专人负责。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类职责和权限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主要负责填报本单位鉴定报告数据和统计工作。

一般业务岗负责本单位鉴定报告的按时填报及上传工作。

审核岗负责审核本单位填报数据及上传报告的审核工作。

各房屋鉴定单位审核岗用户有填报、查看和统计本单位的鉴定报告内容和数据的权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鉴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协助。

第八条 市鉴定所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用户使用电子证书登录鉴定管理系统。各单位及个人应当对各自电子证书自行设置密码,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如有泄露并造成不良后果,由口令所有人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的系统用户由本单位指派,具体名单报市鉴定所备案。如岗位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送市鉴定所备案。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各级管理类用户的操作人员不得利用鉴定管理系统对外提供服务或泄露相关数据。如确实需要,需经过市鉴定所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系统管理岗负责查询。

第五章 数据的利用和发布

第十二条 市鉴定所负责鉴定管理系统数据的利用和按有关规定发布相关数据。定期公布的鉴定报告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对不按要求使用系统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区级管理类用户只能补充、查看、统计和利用本辖区的危险房屋数据。 第十四条 鉴定管理系统信息的数据公开,应由利害相关人向市鉴定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系统管理岗呈报,部门领导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鉴定所负责解释,并根据鉴定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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