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爱莲、女、汉族、19xx年9月4日出生,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下湿壕镇色楞不浪村59号。
被申请人;东胜区景耘喜来顺火锅城。
地 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1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王占荣,总经理(负责人:杨飞136xxxxxxxx)。
申请人李爱莲与被申请人东胜区景耘喜来顺火锅城劳动争议案件,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248号民事裁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别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要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拖欠工资11894元。
2、强制执行期间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都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5月、6月、7月、8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洗碗打杂。期间多次和老板杨飞沟通无果。
至此被申请人于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248号民事裁决书生效后半个月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此致敬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附件:
申请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申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其他文件2份。
申 请 人:李爱莲 申请代理人:贾 伟 20xx年11月04日
第二篇: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 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7、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等,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8、填写申请执行表。
9、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