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罗士中 性别:男,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灵芝新村79栋101号 身份证号:44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邹伟锋,男,住深圳市宝安区28区大家好广场A栋5楼,身份证号:44xxxxxxxxxxxx 电话:180xxxxxxxx
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鹰五金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向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郭英莲,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罗士中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鹰五金塑胶制品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圳市蓝鹰五金塑胶制品厂偿付申请人损害赔偿25000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中止执行。
现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2份;
二、申请人复印件1份;
三、授权委托书1份;
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中止执行裁定书复印件1份;
六、生效判决书复印件1份;
第二篇:执行申请书1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SSS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请求事项:
一、强制执行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1)蚌山民二初字第000126号
民事调解书:
1、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承揽报酬款项人民币262270.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6355.5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6.10%计算,自20xx年5月16日起暂计至20xx年10月8日为人民币6355.56元)。
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从20xx年5月16日开始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人民币500元计算,暂计至20xx年10月8日,共145天,为人民币72500元)
以上费用合计暂为341126.03元。
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并经贵院于20xx年5月16日作出(2011)蚌山民二初字第0001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承揽报酬款项262270.4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20xx年10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给付,被执行人应加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从20xx年5月1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人民币500元计算)。该调解书已于20xx年5月16日生效,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偿还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计算清单
(单元:元)
计算公式:6.10%÷365×145×262270.47=6355.56
145×500=7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