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 电话:xxxx
住所地: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
住所地:东莞市南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刘桂与被申请人xx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以(2011)东法执字第8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被申请人已就该项仲裁裁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以(2011)东中法劳仲审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撤销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 呈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 年 10月 日
第二篇:恢复税务登记申请书
恢复税务登记申请书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一)以上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领取并按规定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5@p专用章、《#5@p领购簿》、剩余的空白#5@p;
4.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5@p领购簿》、剩余的空白#5@p及一般纳税人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履行相关手续后,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于跨区域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申请
(一)新开业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一年;因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取消当年(指公历年度)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于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一月底;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若免税货物全部或部分恢复征税,且年应/yingyong/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恢复征税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并附报如下资料:
1、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成立经济组织的文件、章程、协议(指成立经济组织由主管部门批准的
文件、成立有限公司的章程、联营企业的协议书等);
4、会计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理机构代为记帐核算的,应提供代理证明;
5、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说明;
6、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所有银行帐户。在以后的经营中新增的银行帐户应在十五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时,应提供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商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除提供以上所列证件、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
2、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在有效期满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并附报如下资料:
1、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
2、年度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3、正式认定时如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证件、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审阅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四、核准
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对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同意认定申请的,将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纳税人。
2、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通知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
3、对同意认定申请的,如不是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签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为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