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申请人:吴锐兴,男,19xx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马长境村6号,暂住南宁市五一路淡村。因抢夺罪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批准对申请人吴锐兴变更强制措施予以##。
事实与理由:
一、吴锐兴犯罪基本情况:
根据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查明的事实称20xx年2月份起,吴锐兴在与同案其他被告认识后,受他人影响开始实施抢夺,分别于同年2月2日、2月16日、2月24日与他人一同实施了抢夺,抢夺数额巨大。
二、吴锐兴具有严重疾病,可能产生严重后遗症:
吴锐兴在案发前就患有前列腺炎、尿道炎,原在303医院经过治疗已经好转。案发后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在医务室进行继续治疗,但因担心吴锐兴一次过度服药,而一次只开一天的药,因药物不合适及药量不足,吴锐兴未能得到有效治疗,现在前列腺炎及尿道炎已经十分严重,排尿困难,并带有白色颗粒,有严重的疼痛感。因如不及时进行治疗,有可能影响生殖能力。
综上所述,鉴于年纪尚轻,病情较重,对其犯罪行为已有悔改表现,不至于继续危害社会。为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恳请准许吴锐兴变更强制措施,予以##。
此 致
申请人:
20xx年11月21日
第二篇:##申请书(侦查阶段)
##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通信地址:上海市 室
邮政编码:201102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 申请##。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20xx年 月 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该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的要求,本所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是 ,系嫌疑人 的 , 也愿意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分局
申请人:上海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