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富、男、汉族、19xx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观义镇双桥村五组,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系工亡职工李林之父,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申请人: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科技工业园F-59号。联系电话:028-85060188
法定代表人:孙云。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之子李林身亡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日,被申请人维修国道213线茂县石达关段桥梁灾后水毁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高兴林,招用申请人之子李林到该工程项目部工地上上班,从事勤杂工。申请人之子李林提供了劳动且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的劳动管理,同时被申请人已按月支付了工资劳动报酬(见证据: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负责高兴林、张加洪、工友黄云、谌能斌,证人:罗晓华)。申请人之子李林身前一直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给申请人之子李林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2月10日9时30分,申请人 1
之子李林与工友徐昌礼受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高兴林指派,乘其项目部的通勤川U67552牌小型客车去茂县县城(凤仪镇)购买工程施工作业工具电钻、烤火炉并给通勤车加油等工作。在履职途中,李林同工友徐昌礼二人与通勤小客车坠入岷江河中,两人同时溺水死亡。特申请人依法请求确认身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之子李林身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据此,申请人提出上述仲裁申请请求、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
此致
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国富 20xx年7月11日
附:1、仲裁申请书 份;
2、证据 份。
2
第二篇:未签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
未签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____
性别:____
出生: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族:____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____
现住址:____
联系电话:____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被申请人: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
职务:____
住所:____
联系电话:____
第三人: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姓名)职务:____
住所:____
联系电话:____
仲裁请求:____
事实和理由:____
此致
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
1.《仲裁申请书》副本____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____份。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http://www.fae.cn/ws/detail11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