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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的规定 核心提示:当事人不履行劳动仲裁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的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具体的规定为:
1、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家也加入了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申请人可根据联合国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3、国内仲裁裁决可向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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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与劳动仲裁有关的的相关规定
与劳动仲裁有关的的相关规定
20xx年国家法定假日总共十一天,具体的安排时间为: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公布的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1天,即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
二、对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安排进行调整:
元旦放假1天不变;
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
“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
“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
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xx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正规的薪资计算方法
月基薪÷(21.75天×8小时)
每小时加班费的计算:
周一至周五=月基薪÷21.75(月工作日)÷8(日工作时)*150%
周六和周日=月基薪÷21.75(月计薪天数)÷8(日工作时)*200% 法定节假日=月基薪÷21.75(月计薪天数)÷8(日工作时)*30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年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法定节假日应付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
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
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
以前计薪天数排除节假日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指法定假日)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律师证实,“《通知》理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劳动保障部:平均工作时间工资折算新方法
由于法定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国家劳动保障部公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将月计薪天数由原来的20.92天调高至21.75天。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从现在起,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放假和休息日加班,要求所在单位按此“月计薪天数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每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08年之前的算法
天数会计的算法是20.92天,不管什么月份。
如果请假超过15天,全月工资扣除。
每月上班20.92天,是指全年平均每月上班20.92天,它是这样算出来的:
全年日历天数减去公休天数,再减去法定节日天数,然后除以12个月。
全年日历天数:365天
公休天数:全年52个周,每周休两天,52*2=104天
法定节日:元旦1天 春节3天 五一节3天 国庆节3天 共10天 每月应工作天数=(365-104-10)/12≈20.92(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
以上的;
(五)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
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与标准
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26日前将缴费单位次月应缴社会 保险费数额书面通知地税机关;
(2)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报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数据核对,按不同险种向缴费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交由缴费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解缴手续;
(4)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将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帐户划 入金库;
(5)缴费单位逾期未申报或申报后未主动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向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开具扣缴通知书,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中直接划转应缴金额和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一、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范围 单位:21%,个人:8%
1、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和 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雇工。
3、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
4、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范围 单位:8.5%,个人:2%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征缴范围 单位:1%,个人:1%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征缴范围 0.7%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有 劳动者。
工伤保险征缴范围 0.4%、0.7%、1.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有 劳动者。
住房公积金:工资的10%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工资基数,职工的缴费工资 为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2、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 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22 % 8%
基本医疗保险 7 % 2% ( 退休后个人部分不交 )
失业保险 2 % 1% (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0.5-1.5 % (根据工种危险程度确定)
生育保险 0.6 %
3、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须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标准为参保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 6 元,全年 72 元,于年初一月份一次性缴纳。单位、个 人各负担一半。
三、征缴程序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 25 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等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的有关材料,逾期未申报者,视作情况无变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于次月 1 ~ 5 日进行结算,确定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并于每月 5 日向地税部门提 供缴费单位当月应缴金额以及查补金额。
缴费人于每月 15 日前执社保部门开具的征缴单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凭证,凭社会保险费征缴凭证到银行缴费,对逾期未缴的单位,地税部门应开出催缴通知书,并限其于当月 20 日
前缴清所有款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应缴社 保费金额的存款。
四、征缴管理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 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 费。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 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罚则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严格来讲,用工单位必须购买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公积金。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缴费基数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