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时间:2024.4.14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王某某,男,汉族,19xx年7月18日出生,住址秦皇岛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35号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振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润区和平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民

执行请求: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丰劳仲裁字(2012)第119号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内容。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已经由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于20xx年10月9日作出丰劳仲裁字(2012)第1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5106元。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4360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现该裁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按照裁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丰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丰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丰劳仲裁字(2012)第119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王世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本《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2份。


第二篇:仲裁法


一、 填空题0.5分-10个

1.仲裁的保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仲裁不公开审理②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程序对外披露。

2.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权的行使以及对仲裁权的制约与监督,往往都是围绕着仲裁权客体来进行的。

3.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选定,委托第三者指定。

4.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①首部②正文③尾部

5.中止时效的原因有两种: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二、 判断题0.5分-10个

1.在我国,申请仲裁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2.缺席仲裁的情形主要有:①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②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③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④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3.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补充裁决,如果裁决有漏裁事项,30天内申请,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

4.合并仲裁,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已经开始、相互独立但是又有联系的仲裁程序加以合并审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6.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错)

7.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形式既可以书面的申请书形式,也可以口头起诉或口头申请。

8.重新仲裁并非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

9.执行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剥夺债务人的财产处分权,甚至可以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行为(执行的对象、客体)

三、 不定项1分-15个

1.仲裁庭审理阶段:开庭准备、审理开始、庭审调查、庭审辩论、仲裁庭评议、作出裁决。

四、 名词解释3分-5个

1.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常设性的仲裁机构解决其民商事争议的仲裁,即由某

一常设的仲裁机构按照固定的仲裁规则来管理和进行仲裁程序。

2.仲裁员的更替:是指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当事

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者由仲裁机构重新指定仲裁员。

3.可仲裁性:也称为仲裁范围,是指依据法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可仲裁性可以

分为主体的可仲裁性和客体的可仲裁性。

4.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仲裁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进行仲裁活动的先后顺序、方式和步骤。仲裁程序一般以仲裁程序规则和仲裁

程序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仲裁程序规则往往是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当事人约

定的或者仲裁庭决定的关于如何进行仲裁所遵循的程序规则。

5.延期审理:是指仲裁庭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

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无法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

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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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庭审理原则: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

仲裁法及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7.仲裁和解:是指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双方当事人通

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8.合意裁决:是指仲裁庭作出的、用以记载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仲裁调解协议内

容的裁决。

9.中间裁决:也称临时性裁决,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应当事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

庭认为有必要时,对案件的程序性事项,如仲裁协议的效力、适用法律问题等

问题所作出的一种裁决。

10.证据保全:是指仲裁当事人为了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难以取

得而申请保全。

11.费用担保:是指在败诉方要补偿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的大前提下,为 了保证被告将来在胜诉的时候能顺利地获得费用补偿,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费用担保。

12.劳动争议:或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法和劳动

合同法过程中,就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

13.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和生效后,如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事由的,当事人

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程

序法律制度。

14.仲裁裁决的执行:也称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设立的执行机构依债权人的申请,

以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为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

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五、 简答题5分-5个

1.仲裁的准司法权理论

①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手段,仲裁程序是准司法程序。裁的准司法权理论与仲裁混合理论的区别在于,仲裁的准司法权理论更突出仲裁的司法性,而混合理论则侧重于契约性。

②仲裁的准司法权理论导致了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权力理论的产生,即仲裁既包括当事人授权,也包括国家法律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服从于法律授权;

③仲裁权的行使既有任意性的一面,也有强制性的一面,任意性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④仲裁既有司法权的特征,也有民间性的属性;

⑤仲裁庭依仲裁权所作出的裁决,既与法院判决有同等效力,又可能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

2.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民事诉讼均属于民事程序的范畴

①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仲裁具有民间性和司法性的混合性质,民事诉讼是具有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

②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仲裁庭是民间性纠纷解决机构,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构;③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不同: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法院管辖权来自于法律赋予的主管权;

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具体程序进行约定,在民诉程序中诉讼程序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而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3.仲裁权的特征:

①意思自治是仲裁权的根本原则;②公正性是仲裁权的必然要求;

③民间性是仲裁权的本质特征;④司法性是仲裁权的内在特征,仲裁权司法性的特征最主要地表现为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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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协议的基本特征:

①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②内容是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③主体具有缔约能力;④所处分的客体范围受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⑤形式是书面的。

5.仲裁庭是否裁定费用担保应考虑以下因素:①请求方无法从对方追回费用的危险系数高;②费用担保不致使被请求方的仲裁请求受到阻碍;③请求方提出费用担保的申请出于善意;④被请求方的仲裁请求毫无根据,因而没有很强的征兆表明他会胜诉;⑤被请求方故意或有意去处置自己的财产,会导致将来无法执行有关费用的裁决书;⑥其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特别考虑的因素。

6.合意合并仲裁的一般条件:①两个或多个仲裁程序相互关联;②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合并仲裁的合意;③各方当事人还必须就选择相同的仲裁地、仲裁机构和在如何组成仲裁庭和适用仲裁程序上达成一致意见。

7.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①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②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③依仲裁地或裁决地的法律;④依其他方法适用的法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但约定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8.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执行的,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办理)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的保留条款②我国在公约下的主要权利与义务③申请及管辖法院④人民法院的审查。

9.我国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①没有仲裁协议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⑦法院确认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未知题型

1.仲裁的类型:①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②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以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

③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据仲裁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

2.司法(法院)对仲裁权的监督体现在:①仲裁庭仲裁管辖权②仲裁权行使过程③仲裁裁决。

3.19xx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事公断处章程》被看作事我国第一个关于商事仲裁制度的专门规定。

4.仲裁法的基本原则:①自愿原则②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

5.仲裁法基本制度包括:①协议仲裁制度,是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是仲裁协议制度②或裁或审制度③一裁终局制度。

6.(知道)无仲裁协议,不予受理。一下情况仲裁协议无效: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口头方式,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对仲裁机构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7.依据常设机构受理的案件的性质,可分为单一性常设仲裁机构、专业性常设仲裁机构、综合性常设仲裁机构。

8.三人仲裁庭是指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9.回避的决定权,赋予仲裁委员会主任,主任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10.可仲裁性判断的几个阶段:执行仲裁协议阶段;受理仲裁申请阶段;撤销仲裁裁决阶段;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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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仲裁审理是整个仲裁活动的中心环节,是仲裁程序的核心阶段。

12.撤回仲裁申请可以分为两种:①申请撤回仲裁申请②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13.仲裁实践中的做法是,仲裁财产保全应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依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

14.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892年。

15.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16.仲裁庭应自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

17.在我国,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关系,所以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

1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19.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0.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管辖,除了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他法院均不具有管辖权。

21.重新仲裁的适用条件:①重新仲裁必须在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程序中启动,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不能发回重新仲裁②启动重新仲裁程序的理由,必须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之一③仲裁裁决的错误是仲裁庭可以通过重新仲裁加以纠正的错误。(实质、最本质条件)

22.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①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②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23.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七、 案例题20分-1个

仲裁结果

B公司支付金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

案例评析

(1)劳动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本案中B公司与金某签订了有效期自20xx年11月6日至20xx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自20xx年7月2日金某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办理续签手续,亦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表明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至20xx年11月26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用工之日为20xx年11月6日,因此,仲裁委裁决B公司应支付金某自20xx年7月2日至20xx年11月2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另外,本案涉及金某提出B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xx年11月至20xx年5月期间的加班工资的诉求,并表示在B公司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中有显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金某提出的加班费诉求,其相关证据《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应由B公司所掌握,金某本人无法提交,仲裁庭要求B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金某《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但B公司拒绝提交金某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B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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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论述题15分-1个

1.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独立仲裁进行论述

独立仲裁原则是仲裁法的重要原则,是保障仲裁公正性的前提。独立有两层含义:一是仲裁机构在设置上独立;二是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独立。我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4条进一步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独立仲裁原则的内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仲裁与行政脱钩

仲裁与行政脱钩是独立仲裁原则的核心内容。确立仲裁独立于行政,对于消除我国长期以来仲裁所具有的浓厚的行政色彩,恢复仲裁民间性的本来面目,具有积极作用。

在我国,仲裁的行政色彩主要体现为仲裁与行政存在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仲裁机构隶属于行政机构,仲裁员由行政人员担任,仲裁员被赋予一种行政管理权,仲裁手段、职能也带有鲜明的行政特点,使得仲裁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裁断。我国《仲裁法》依据仲裁的本质属性,参考国际惯例,确立了独立仲裁原则,明确规定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使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不再具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不再是承担管理职能的行政人员,这为独立、公正地进行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2)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行政关系的特点之一是行政机关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服从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仲裁机构要摆脱行政干预和行政的属性,真正做到独立仲裁,就必须保证仲裁机构之间没有与行政属性相同或相似的上下级关系,使每一个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即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高低之分,没有上下级之别,各自依据法律,独立仲裁案件。

(3)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对仲裁案件具有独立的审理权和裁决权,仲裁庭的独立性是案件公正裁决的基础。因此,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行为进行干预。

总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仲裁独立于行政;(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3)仲裁不受团体和个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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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仲裁法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论述

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仲裁组织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基本规程。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到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能否得到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仲裁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我国原有法律对仲裁基本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通行作法,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协议仲裁、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及时、公正、有效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仲裁协议制度

仲裁协议制度是自愿原则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其内涵包括:

(一)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愿望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经解决争议。

(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选择。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二、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

(一)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自愿选择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仲裁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既不能在未达成裁协议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去强制另一方接受仲裁,也不能在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单方再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即应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意愿而归属于仲裁机构,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而被排除。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拥有管辖权:一种是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并进行了实质性答辩而且就管辖问题未提异议的,这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可以继续审理。

三、一裁终局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否定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一裁终局的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是因为:

(一)仲裁是由当事人双方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在他们达成协议时是处于对仲裁的认可,做好了履行裁决的准备的。

(二)人民法院对仲裁已处理的纠纷不能受理,否则裁决能否得到履行,要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对裁决是否认可,这显然与双方共同利益相违背,除非是依法定情形和程序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三)仲裁协议、或裁或审与一裁终局相互关联,如一个链条不能割裂。

(四)仲裁的特点是处理纠纷及时、快捷。一裁终局保证了裁决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此外,仲裁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和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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