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家属工董玉芳同志于19xx年至20xx年在西安微电机厂后勤(行政处)泵电机分厂上班,工作为供应全厂饮用开水,存车管理,高速冲床理片等共计20年,情况属实,同意补办养老保险,特此证明。
原劳资处负责人:
2011-12-20
补办养老保险申请
我叫董玉芳,女,出生于19xx年2月18日,现年58岁,家住西安市莲湖区桃园二坊207楼71号,我于19xx年至19xx年2月在西安微电机厂后勤行政处上班,工作为供应全厂饮用开水,存车管理,后因工作调动,于19xx年3月在西微厂泵电机分厂高速冲床理片工作至20xx年底,共计工作20年,但至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后因厂改制变更,原有证明材料无法查找,现根据陕政办法【2009】86号、126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保障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之内,本人现申请补办养老保险。
单位盖章:
申请人:
2011-12-20
第二篇:关于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报告
关于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报告 娄底市社会保险处:
娄底眼科医院职工聂秋阳同志20xx年进入本院工作,由于当时对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单位要求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职工本人需缴纳工资的8%做为个人账户,聂秋阳同志不同意缴纳,所以单位也就没有办理。今年聂秋阳本人要求单位从20xx年开始给予补缴养老保险,经院领导研究决定同意从20xx年给予补缴。望社会保险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缴。
此致
敬礼
娄底眼科医院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