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结算等业务办理
为方便用人单位了解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现将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结算等相关手续的主要流程介绍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办条件和申请材料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为:(一)企业、个体工商户
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本市城镇企业,需携带: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根据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企业单位,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民政福利企业,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社会福利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单位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具有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具有民办非企业各类登记证书的本市城镇单位、具有民政局颁发的《基金 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需携带: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根据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社会团体,需携带《社会团 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2)民办非企业,需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 件;(3)基金会,需携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律师事务所,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宗教活动场所,需携带《宗教活 动场所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单位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机关、事业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机关、事业(含中央在沪)单位,需携带: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文件复印件;2、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事业单位另需携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单位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领缴费专用卡
(一)办理时间单位按规定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在首次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建、转入等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手续前,办理工商银行《社会保 险缴费专用卡》(以下简称“缴费专用卡”)申领手续。若单位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后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手续的,可暂不办理缴费专用卡申领手续。
(二)办理流程
1、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持卡办事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参保地社保中心。
2、办理缴费专用卡开户手续(请仔细阅读《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开户手册》)。
3、工商银行受理单位提交的开户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专用卡制作并将缴费专用卡邮寄至单位。
三、持卡办事
单位收到缴费专用卡后,应持该缴费专用卡到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手续(每月5日-26日之间,国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单位在未收到缴费专用卡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手续时对填写的各类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暂以非持卡的方式申报。
四、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
缴费单位内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等有关缴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的当月向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1、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
首次参加工作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经双方(单位和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后可按进新单位后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五、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直接从其工资中代为扣除后向社保中心缴纳。
(一)缴费金额确定社保中心根据单位的申报情况(缴费人数、基数),于每月月末向单位邮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缴纳通知书”),告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含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等)。
(二)缴费方式确定单位应根据社保中心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上提示的金额,在《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使用承诺书》约定的每月扣款日之前,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足额划入缴费专用卡。
(三)扣款处理通过缴费专用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保中心每月向单位邮寄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
未收到或遗失专用收据的,可到参保地社保中心申请打印《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缴费单位若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强制征缴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七、变更登记
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缴费专用卡变更工商银行收到社保中心的上述变更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专用卡中相应信息的变更。如出现因修改后单位名称与当前在银行基本账户名不一致而导致无法修改等情况,工商银行将直接与单位联系。
八、注销登记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申请材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二)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文书复印件;2、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文书复印件;3、破产单位需携带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终结的文书复印件。
单位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缴费专用卡注销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转账、销户申请书》,经参保地社保中心核准后,持表及相关资料至工商银行办理资金划转及缴费专用卡销户手续
九、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变更、注销流程图
第二篇: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项目名称: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类 别:其他
管辖范围:区直(属)以上企业、区直事业单位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xx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受理条件:
1、新参保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变更登记: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3、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申报材料:
1、新参保登记: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
件;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④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⑤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2、变更登记:除登记资料外,还应提供:①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③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注销登记:①注销登记申请书;②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③有关部门批准转出或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④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办理程序:
1、单位申报。
2、经办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资料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对资料不在受理范围内的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
3、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录入相关信息,报处长复核。
4、处长提出复核意见。
5、报主管局长审批,告知申报单位:
未予批准登记①单位无异议的退回资料说明原因;②单位有异议的再补充相关材料证明,重新受理。
批准登记的①登记、存档;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③注册立户、业务培训、准备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
承办部门:社保局
地 址:光明路2号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批权限:主管副局长
承办人:郑宏兴 联系电话:69214400
审核人:裴健 联系电话:69213364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文件公开、新闻媒体公开、公开栏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服务参保单位,严格按政策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相对人申诉途径: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业务部门通过如实填报社会保险登记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照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