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劳动争议案件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XXXX,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址:河南省XXX市XX路XX号
被申请人:郑州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申请人在20xx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上下班考勤记录及视频监控录像。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贵委员会已立案受理。由于被申请人经常要求申请人加班,申请人经常加班到晚上十一点,有时甚至到晚上一点多。申请人上下班有打卡记录,并有视频监控录像,但该考勤记录及视频监控录像均由被申请人保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搜集。由于该证据是贵委员会查明本案事实,公证审判的关键性证据,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特申请贵委员会依法调取申请人在20xx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上下班考勤记录及视频监控录像。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证据保全申请书
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长垣县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保全证据,对申请人建筑工程21层框架工程量、建筑设备(塔吊一部、施工电梯一部、搅拌机一部、砂浆搅拌机一部、截断机一部、成型机两台、钢筋约40吨、脚手架钢管5万米、模板5万平方米、方木(4.5cm×8cm×3m)6万根、电焊机、对焊机各一台、电料)等申请人所有的建筑设施及设备予以保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在诉讼期间,被告擅自将申请人强行赶出工地,又另找其他施工队进入工地、利用申请人的上述建筑设备及建筑材料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施工,企图混淆申请人已建筑的工程量和占有申请人的施工材料,造成案件难以查清事实和以上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的灭失,为了防止以上情况的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保全,请予批准!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xx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