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设立
2015-10-21
进度查询
一、申请人要求
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利害关系证明原件;
4 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5 其他必要材料。
三、特殊规定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网上咨询
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 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8 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 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五、委托、公证和认证
1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 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 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
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 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六、其他要求
1 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 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 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 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7 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第二篇: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就是说,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房产登记的权利持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该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中止现时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这是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措施,但这种保护是临时性的。为使得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作出十五日的限制,超过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说明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积极行使其权利,为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致受到严重的影响,法律规定该异议登记失去效力。例如,夫妻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是事实上的权利人,在购房合同上应签夫妻的姓名,房产权证也应是夫妻两人的姓名。如果夫或妻任何一方发现在房产证上也只登记夫或妻一人姓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在有效期内向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经过司法部门裁定判决或登记机关在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即受理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还有遗产继承问题,涉及到家庭中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间等利害关系人,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需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无论是有意或无意遗漏其中任何一个利害关系人的,被遗漏的当事人均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然后依法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判决。登记机关即依据法院判决办理确权登记发证。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因此,预告登记是与异议登记同时构成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