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4.5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要求,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二、入学

第三条 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招生方案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四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学生编号共14位:第1、2位为各市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制(其中大同01、朔州02、忻州03、吕梁04、太原05、晋中06、阳泉07、临汾08、运城09、长治10、晋城11、省直12);第3、4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市编制;第5、6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所在年份后两位;第7位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公办普通高中,1为民办普通高中;第8、9位为学校编号,由各市统一编号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第10位为学生类别代码,统一编为2;第11、12、13、14为学生代码(其中第11、12位可以为班级代码),由学校按学生报到顺序统一编制,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普通高中每班学生数应控制在一定的数额内。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最大班容量不得突破56人。转学、借读、复学均占班容量数量。

第八条 各高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学籍登记表(附件1),编制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市教育局。各市务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高一新生注册数据盘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核备案。经省教育厅审核的学生学籍是各市、各学校建立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依据。

普通高中学生不予留级。

三、转学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件4)、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跨省(市)转学的,需提交转出地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成绩证明。

    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转学执行普通高中之间同级互转的原则。学生转学应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与原校相同的年级,不得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可准予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但必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四、借读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父母双方均在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子女。

第十四条 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附件5)。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五条 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定、学期评语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期满,应如实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提供在校期间的全部情况。借读学生的综合发展报告册、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原校进行。

    五、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附件3)。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休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六、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附件6)。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条件为:普通高中学生须修满三年,并且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至少达到144个(其中必修学分至少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6个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基础素养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附件9)。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件10),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八、考勤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制度的通知》、《山西省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通知》和《山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评价相关情况及时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扬、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意见由教导处(或政教处)提出。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并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最后裁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中。

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受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特殊教育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

十一、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采用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包括: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1)、高中新生花名册(附件2)、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转(休、复、退、借)学情况(附件3、4、5、6)、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7)、高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结业证书存根(附件9)、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0)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十二、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件:1、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 

2、山西省普通高中高一新生花名册

3、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4、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5、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

6、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

7、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8、山西省普通高中毕业生花名册

9、山西省普通高中结业(肄业)证明书

10、山西省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附件1: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                         

________市________县(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      

附件2:

山西省        中学     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花名册

制表人:      学校(盖章):       县主管部门(盖章):   市主管部门(盖章):

附件3: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附件4: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附件5: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

                         

附件6: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

附件7:

            学校     学年第  学期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填表人:        时间:        学校(章):       县(章)      市(章):

附件8:

山西省         中学高中毕业生花名册(共    名)

填表人:        时间:        学校(章):       县(章)      市(章):


第二篇: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实现"控辍保学"的有效途径。根据《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为了使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第三条 成都市中小学和各区(市)县教育局学籍管理统一采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各区(市)县教育局学籍管理采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区级版,市教育局采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市级版。

第四条 全市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普通教育处负责,各区(市)县教育局应制定适应本区(市)县学生学籍电 —1—

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落实数据和权限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操作流程,并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旦发现违反学籍管理操作的情况,立即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二章 用户和权限设置

第五条 《学籍系统》的用户分为教育局用户和学校用户两大类,教育局用户又分为教育局网络管理员、教育局学籍管理员、教育局普通用户。学校用户分为学校管理员、学校普通用户。

教育局应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管理教育网络管理员帐号和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帐号。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帐号一般由教育科负责学籍管理的同志管理。

教育局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区电子学籍技术工作,管理学籍管理服务器和软件,保障软件正常运行和网络畅通,根据区(市)县教育局教育科的要求分配帐号,及时对操作系统和学籍系统升级,定期杀毒,禁止在学籍管理服务器上进行与学籍管理和系统维护无关的操作。

教育局学籍管理员负责根据需要确定教育局、学校的用户和帐号,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分配用户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并指导学校的电子学籍管理。

—2—

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本校所有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分暂无条件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的农村小学,由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开设中心校管理员帐号,以乡镇为单位由当地中心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籍系统》的功能分为系统管理(后台)和学籍管理(前台)两大部分。原则上网络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普通用户具备数据查询功能。

电子学籍用户帐号分配程序:学籍管理员确定学校的用户帐号后,书面交给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通过系统管理,设置相关参数。需要新增用户帐号或修改用户帐号的部门、学校,必须递交申请书,交相应的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并签字确认,分配用户帐号后,交网络管理员设置相关参数,网络管理员完成设置后签字确认并交回学籍管理部门存档。

电子学籍用户权限分配程序:学籍管理员确定学校的用户帐号后,书面交给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通过系统管理,设置相关参数。需要新增用户权限或修改用户权限的部门、学校,必须向相应的学籍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经同意后由学籍管理员设置相关参数。

第三章 数据准确性与安全性

第八条 成都市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信息不仅作为中小学生各学段升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 —3—

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

第九条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在学生基础数据录入完毕后,学校学籍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每个学生的资料准确无误。学校必须录入的学生信息项目包括:身份证号、年级、班级、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民族、生源类别、学生来源、入学方式、户口所在地(明确到乡镇)、父母电话、现住址、是否现役军人子女、是否低保家庭、是否独生子女、是否留守儿童、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条 在本地区学籍数据在规定时间录入完成并经过核对以后,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应在《学籍系统》中设置好学生信息修改、增减权限,根据需要锁定学生的姓名、学籍号、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学校不得在基本信息登记功能中再随意修改及增减学生。

第十一条 在系统进入日常运行阶段后,学校应按照系统操作流程要求,及时登记学生的学籍变更信息及等其他成长档案,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应及时审核处理。学生各种档案的变更登记应在规定时间完成,以保证学生电子档案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教育局应制定软件的权限授权程序。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学籍数据库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单位和学校管理与教学,而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教育局技术支持部门要作好服务器的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系统安全工作,各用户要管理好自己的口令。为避免由各种原因造成的数 —4—

据丢失,教育局要定期对服务器进行异地异机数据备份。对于学生的某些敏感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好查询权限。

第四章 入学与招生

第十三条 适龄儿童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或入学公告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后,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系统中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初中和高中新生入学时,学校应及时在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中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在登记新生档案时,必须登记学生的身份证号,作为学生唯一标志。系统将自动生成学籍号,随着学生学籍的变动,学籍号也将随之变动。

第五章 学籍变更

第十六条 系统中的学籍变更包括学籍减少、学籍增加和校内变动三种类型。其中学籍减少包括休学、退学、辍学、保留入学资格、退学、勒令退学、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转出和其他减少;学籍增加包括复学、转入和其他增加;校内变动包括调班、留级、跳级。

—5—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时,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休学申请, 教育局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完成休学手续。休学原则上为半年或一年,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在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学校在系统中登记复学申请,经教育局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方可复学,由学校安排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段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退学申请,经过教育局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完成退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转出时,先由转出学校同意,并打印转学联系表,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盖章,转出教育局核准后,转学生凭转学联系表到转入学校和当地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应在系统中登记并注明转出学生去向及转出原因,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完成转出。

学生转入时,经过转出学校及转出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学校核准后,由转入学校详细登记该生基本信息并注明转入学生来源、转入原因,经转入教育局审核书面材料后,在网上通过,转入完成,该生电子档案分配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为该生分班。

学生转学成功后,转出学校应打印转学证书留存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死亡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应及时在系统中登记死 —6—

亡原因、是否非正常死亡、是否校方负责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属于其他情况的学生增加或减少,由学校及时登记到校内其他异动中。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级、跳级,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留级、跳级申请。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学年结束后,登记毕业班学生的毕、结业信息并打印一份毕业生名册留存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毕(结)业登记完成后,不能再增减或修改学生的档案,因此在登记前学校必须检查核实学生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在系统升级到新学年后,学校应如实登记学生的毕业去向信息,并打印一份学生毕业去向表留存备案。

第七章 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电子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登记到学籍系统中。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成长电子档案,包括学科学习业绩、奖励、处分、体格检查、体育健康、评语、考勤、学生任职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内容。

—7—

第二十八条 教育局和学校使用全市已定的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组织对毕业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升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在系统中登记贫困学生及资助情况,作为上级教育行政单位拨款参考。

第八章 操作流程

第三十条 在学籍数据初始化输入完成以后,系统进入日常维护管理阶段,为确保学籍数据的即时和准确,并与学校日常教学活动相一致,教育局和学校应按照系统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 在进入到新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后,学校应登记新生年级、班级,并组织新生信息的录入、网上招生和数据校验核对工作,这些工作在每年的9月20日之前完成。

第三十二条 需修改学校基本信息时,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登记申请信息并递交书面申请,由教育局审核批准。需变更学校代码时,由区(市)县递交书面申请报普教处审批,审批后按相关程序变动。学生发生学籍变更时,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登记申请信息并递交书面申请,学籍管理员必须在每月第四周集中审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在当月内登记学生的各类成长档案,学期末检查核实一次。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毕结业操作在每年的7月30日之前操作完 —8—

成。 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之后的第一周的周五,教育局管理员把系统从上学期升到下学期。

第三十五条 教育局在学期升级前,需事先通知学校检查核对各类数据,学期升级后,无法再修改上学期的数据,只能查询统计。教育局在升级前,必须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系统从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后,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第九章 数据报送

第三十六条 区(市)县教育局的服务器自动向市教育局服务器报送数据。

第三十七条 下级教育局向上级教育局服务器报送的数据包括非正常死亡、退学、转学、贫困生与资助等学生数据,这些数据在学校录入并经教育局审核后第二天报出。另外在每个月的1日到10日之间,报送系统自动汇总的基础教育常用报表,这些报表供各级教育行政单位和学校参考。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9月份填报的教育事业年报中的有关学生的数据必须与系统自动生成的报表相符。

第十章 技术支持

—9—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协助学籍管理员等使用者作好技术支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籍服务器的硬件和网络维护,以及辖区内学校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

第四十条 各校应为学籍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各教育局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并设置好外网IP,保证该服务器的24小时开通。

第四十一条 学籍系统的开发和升级由浙江大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普通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10 —

更多相关推荐: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全文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学校姓名注册学号1使用说明一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制度是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健康主动发展二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管理系统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管理系统学校客户端Excel样式表填写说明山东省教育厅基教处山东三联电子信息有限公司20xx11发展报告管理系统学校客户端Excel样式表填写说明版本控制信息第220页发展报告管理系统...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全文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学校姓名注册学号1使用说明一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制度是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健康主动发展二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之基 础 素 养 发 展 状 况和综合评价

基础素养发展状况高一一学期从开始认识你就觉得你是一个开朗大方乐观自信的女孩你大胆细心地认真做事为班级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学习上你也有自己的想法但成绩还不大理想你的学习还缺少一种刻苦务实的精神要多向那些比你刻苦的...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方案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方案试行一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的主要内容普通高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6个维度二普通高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的基...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xx6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xx26号的有关要...

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

附件5新版报告册式样正式格式以电子版为准编号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班级学籍号毕业学校学生签名家长签名年月日个性发展自我评价和特长成果说明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

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

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个人发展自我评价和特长成果研究性学习

信阳市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信阳市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学校姓名学籍号信阳市教育局监制1使用说明一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制度是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健康主动发展二普通高...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学校高学期说明1高一高二上下学期的报告单由学校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县市区市州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2高三学生上学期的报告单由学校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县市区市州省教育行政部...

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简表

信阳市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学校姓名学籍号信阳市教育局监制1一基础信息市县区学校2二综合实践活动项目评价注评价等级以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级记录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注外语学科是非英语的要在外语科目栏内注明...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信息录入和上报工作流程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信息录入和上报工作流程行录入和上报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