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开业申请表
填报说明:本表由申请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填写,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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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业户名称
经营地址 企业电话
经济类型 电子邮箱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具体负责人 手机
救援专用拖载车数量 24小时救援服务电话
申请许可内容:
请在“□”内划“√”
经营规模:□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经营范围:□小型车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其他 : □3S店 □4S店 □特约服务站 □燃气汽车维修
二、提供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房屋、场地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1年以上)、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厂房内工艺布置图;
□4、拟聘用主要人员明细表(根据本申请表提供的文本格式计算机打印),拟聘用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设备明细表(根据本申请表提供的文本格式计算机打印),主要设施(停车场、厂房、接待室、客户休息室)照片、设备照片、计量器具设备检定合格证明、涉及安全的设备(举升机、烤漆房)交通产品认证;
□6、外协设备合同、外协设备的检定合格证明或认证材料;
□7、各项管理制度(含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管理、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设备管理、配件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及设备、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8、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9、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声明
本人声明所提供相关材料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本人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所取得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将被撤销,本人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守法经营。
申请人签名: 企业盖章:
人员条件
附:人员名单
表格不足时可另附页
组织管理条件
设施条件
设备条件
表1 仪表工具
表2 专用设备
表3检测设备
续表3特殊设备
表4通用设备
第二篇:维修企业开业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包括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与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四十条规定: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与申请书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
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三)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2、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3、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期限
见地方审批机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
九、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行政许可的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
2、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批过程严格遵守《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二、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馈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它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