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
行的被执行人邹高想、李丽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靖法非诉行查字第57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教育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7889-1。
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
被执行人邹高想,男。
被执行人李丽平,女。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xx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邹高想、李丽平违法生育一案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xx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邹高想、李丽平于20xx年2月6日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生育第二个孩子,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邹高想、李丽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计生征字
(2011)第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文 强
审 判 员 罗 琦
审 判 员 储 吉 德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兵 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第二篇: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莫某某、韩某某征收社会抚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莫某某、韩某某征
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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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非诉行查字第72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教育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7889-1。
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
被执行人莫某某。
被执行人韩某某。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xx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莫某某、韩某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xx年1月25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3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xx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3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莫某某、韩某某于20xx年10月22日在广东省深圳市雪象医院生育第一个孩子,属非婚生育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