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时间:2024.4.21

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填制要求

1.1 证书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JHGJH001/050001

JH-金华 G-FORM A JH001-公司注册号 05-20xx年 0001-证书流水号

1.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必须打上国名、地址。 例: ZHEJIANG NATIVE PRODUCE & ANIMAL BY-PRODUCTS I/E CORP. NO.368 NORTH ZHONGSHAN ROAD,HANGZHOU,CHINA

1.3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除欧盟25国、挪威外,此栏须填上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此栏须打上国名,欧盟25国、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若第二栏进口商国家和第12栏最终目的国都是欧盟国家,则可以与第12栏国家不同,也可以不填详细地址,只填上:To Order或留空。

36个给惠国及输入代码为:欧盟25国(305 法国 France、303 英国 United Kingdom、306 爱尔兰 Ireland、304 德国 Germany、302 丹麦 Denmark、307 意大利 Italy、301 比利时 Belgium、309 荷兰 Netherlands、308 卢森堡 Luxembourg、310 希腊 Greece、312 西班牙 Spain、311 葡萄牙 Portugal、315 奥地利 Austria、330 瑞典 Sweden、318 芬兰 Finland、327 波兰 Poland、321 匈牙利 Hungary、350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Rep、352 捷克 Czech Rep、353 斯洛伐克 Slovak Rep、334 爱沙尼亚 Estonia、335 拉脱维亚 Latvia、336 立陶宛 Lithuania、108 塞浦路斯 Cyprus、324 马耳他 Malta)、137 土耳其 Turkey、331 瑞士 Switzerland、326 挪威 Norway、116 日本 Japan、601 澳大利亚 Australia、609 新西兰 New Zealand、501 加拿大 Canada、344 俄罗

斯 Russia、347 乌克兰 Ukraine、340 白俄罗斯 Byelorussia、341 哈萨克斯坦 Kazakhstan。

1.4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道而言)一般应填上装货、到货地点(具体始运港、目的港,而非国家)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

例:FROM HANGZHOU TO SHANGHAI BY TRUCK,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BY SEA VIA HONGKONG。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BY VESSEL FROM SHANGSHAI TO HAMBURG,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1.5 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例:(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起,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1.6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1.7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5@p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原产地字样(例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则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样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

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的,普惠制应附三张附页。

注意:有附页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SEE ATTACHED SHEETS唛头见附页”,否则计算机退回。

1.8 第7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包件数量必须有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例如: ONE HUNDRED AND FIFYY(150)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注意:

1)如果包件数量上了千以上,则千与百单位之间不能有“AND”连词,否则计算机退回。应填: TWO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FIFTY2150)CARTONS OF WORDING GLOVES

2)数量、品名要求在一页内打完,如果内容过长,请先在证书第七栏打上总箱数和总品名并打上DETAILS SEE ATTACHED SHEETS,附页做法可参照“唛头附页”。例: ONE HUNDRED AND FIFYE (150)CARTONS OF SMALL COMMODITY(DETAILS SEE ATTACHED SHEETS)。

3) 包装必须打具体的包装种类(例:POLYWOVEN BAG, DRUM, PALLET, WOODEN CASE等),不能只填写“PACKAGE”。如果没有包装,应填写“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

4)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具体到能找到相对应的4位HS编码),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例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

5)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1.9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9.1 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1.9.2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写“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例如“W”42.02。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原材料和零部件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HS品目号。

1.9.3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写“F”。条件: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1.9.4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四国,填写“Y”,其后加上非原产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例如“Y”38%。条件: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1.9.5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以留空。

1.10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例如“只”、“件”、“双”、“台”、“打”等。例如:3200 DOZ.或6270 KGS.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这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1.11 第10栏: #5@p号码及日期

注: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如:PHK50016 Apr.6,2005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5@p填具,#5@p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1.12 第11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如:JINHUA CHINA APR.6,2005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5@p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1.13 第12栏:出口商的声明

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例如:JINHUA CHINA APR.6,2005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笔迹必须在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并保持相对稳定。此栏日期不得早于#5@p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

2、 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填制要求

2.1 证书号栏: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JHCJH001/050001

JH-金华 C-CO JH001-公司注册号 05-20xx年 0001-证书流水号。

2.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必须打上国名、地址。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或ON BEHALF OF,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例:ZHEJIANG NATIVE PRODUCE & ANIMAL BY-PRODUCTS I/E CORP. NO.368 NORTH ZHONGSHAN ROAD,HANGZHOU,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 NO.656,GUANGDONG ROAD, HONGKONG

2.3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特殊情况下(如信用证规定),可此栏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要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2.4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应填写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APR.6,2005,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 或 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ANGKONG.

2.5 第4栏(目的国家/地区):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与最终收货人和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客商国别。

2.6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2.7 第6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5@p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AS PER INVOICE NO….”(按照#5@p)或者“AS PER B/L NO….”(按照提单)。包装无唛头,应填写“N/M”或者“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较多本栏填写不下,可填写(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样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左下角和右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的。一般产地证应附四张附页。

注意:有附页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唛头见附页SEE ATTACHED SHEETS”,否则计算机退回。

2.8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例:“ONE HUNDRED(100)CARTONS OF COLOUR TV SETS”,在英文表述后注明阿拉伯数字。

注意:1)如果包件数量上了千以上,则千与百单位之间不能有“AND”连词,否则计算机退回。应填: TWO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FIFEYE (2150)CARTONS OF WORDING GLOVES

2)数量、品名要求在一页内打完,如果内容过长,请先在证书第七栏打上总箱数和总品名并打上DETAILS SEE ATTACHED SHEETS,附页做法可参照“唛头附页”。例: ONE HUNDRED AND FIFYE (150)CARTONS OF SMALL COMMODITY(DETAILS SEE ATTACHED SHEETS)。

3) 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例:POLYWOVEN BAG, DRUM, PALLET, WOODEN CASE等),不能只填写“PACKAGE”。如果没有包装,应填写“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

4)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具体到能找到相对应的4位HS编码),例如“TENNIS RACKET”(网球拍);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SPORTING GOODS”(运动用品)、“FABRIC”(织物)等。

5)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2.9 第8栏(商品编码):此栏要求填写商品H.S.品目号。若同一份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H.S.品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2.10 第9栏(量值):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如果填重量的,应该以公斤为单位,同时应该注明N.W.或G.W.。

2.11 第10栏(#5@p号码及日期):应按照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5@p填写。此栏日期应早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此栏不得留空。

2.12 第11栏(出口方声明):此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申领员签字并加盖单位的中英文印章,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此栏日期不得早于#5@p日期。

2.13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并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签发日期不得早于#5@p日期(第10栏)和申请日起(第11栏)。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的填制说明 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和代码:105 文莱 Brunei、107 柬埔寨 Cambodia、112 印尼 Indonesia、119 老挝 Laos,PDR、122 马来西亚 Malaysia、106 缅甸 Myanmar、129 菲律宾 Philippines、132 新加坡 Singapore、136 泰国 Thailand、141 越南 Vietnam,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为HS编码中1-8章的农副产品,该项下的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

3.1 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JHEJH001/050001

JH-金华 E-《〈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JH001-公司注册号 05-20xx年 0001-证书流水号

3.2 证书的第1、2、5、6、9、10、11栏内容和填制要求参见本节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相应各栏的填制要求。

3.3第3栏:除运输方式及路线外,还需填制“起运日期,运输工具名称及卸货港”

3.4 第4栏: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3.5 第7栏:货物名称和HS品目号

货物品名必须详细,以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HS品目号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品目号,填4位数HS品目号。

3.6 第8栏:原产地标准

——货物为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填写“X”;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写该国家成份的百分比,例如70%;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写中国-东盟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货物符合产品的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3.7 第12栏:官方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当申请单位申请后发证书时,需在此栏上应加注“ISSUED

RETROACTIVELY”;

当申请单位申请重发证书时,需在此栏上应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

3.8 证书应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复本组成:

正本——米黄色 交给进口商;

第一副本——浅绿色 检验检疫机构留存;

第二副本——浅绿色 交给进口商,货物在进口国通关后交还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副本——浅绿色 出口商留存;

4、《〈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4.1 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JHPJH001/050001

JH-金华 P-《〈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JH001-公司注册号 05-20xx年 0001-证书流水号

Pakistan代码127,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减让清单 点击查看或下载该文件

4.2 《〈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暂时使用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FORM A,除第8栏外,其余各栏填法与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相同。

4.3 《〈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第8栏的填制方法,应遵循下述原则:

(1)完全原产或完全获得产品:在第8栏填写字母“A”;

(2)非完全原产或完全获得产品:第8栏的填至方法如下:

对于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第8栏应填写字母“B”,字母B后还应填上非中国原产或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占产品FOB总值的百分比(例如“B”50%)。

5、《烟草真实性证书》填制说明

5.1 本证书应与普惠制产地证书FORM A同时使用方有效。本证书用用英文或法文填制。

5.2 第1栏:出口商

填写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5.3 第2栏:证书编号

与所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相同

5.4 第3栏:签证机构

填写签发机构的具体名称,应注明国别。

5.5 第4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5.6 第5栏:运输方式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址(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 VIA HONGKONG。

5.7 第7栏:唛头及包装号,包装数量及种类

唛头及包装号应与所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第6栏一致;包装数量必须用文字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5.8 第8栏:毛重(公斤)

以公斤计算,用数字表示。

5.9 第9栏:净重(公斤)

以公斤计算,用数字表示。

5.10 第10栏:净重(公斤)(文字表示)

用文字表述商品的净重,用公斤计算。

5.11 第11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经审核后签证人在此栏(正本)签名,盖FORM A签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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