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表填写说明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
注册申请书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1) □换证复查(2)
□注册变更(3) □重新申请(4)
申请号 (5)
企业名称 (6)
企业国别/地区 (7)
联系人 (8)
联系电话 (9)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
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书需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填写;申请企业注册国的官方语言为非英文的,可使用该国官方语言和中文同时填写;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1)首次向AQSIQ提出注册申请的填写此项。
(2)所申请的注册证书到期,需换证的填写此项。
(3)因企业名称、地址、经营废料种类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需对原注册证书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注册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注册申请,或获证企业因故被取消注册资格,并满足时限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要求,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5)申请人无需填写,由评审机构填写。
(6)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英文和中文(如有中文名称),此栏目必须填写。
(7)填写申请企业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填写申请企业的联系人名字;通过代理人申请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的名字(需要附中外文或中文委托书,委托书原件需要法人签字盖章)。
(9)填写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应写明国家和地区号码。
(10)同第(6)条。
(11)必须填写申请企业的详细地址,应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确保邮政部门准确邮递,此栏目必须填写。
(12)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地的邮编。
(13)填写申请企业法人的名字,此栏目必须填写。
(14)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和传真号码,应写明国家和地区号码,此栏目必须填写。
(15)如申请企业曾申请并获得注册许可,应填写证书号,如从未申请或获得许可,无需填写。
(16)填写已获注册证书中列明的有效期限,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17)申请目的为变更申请的,填写申请变更的具体内容,首次申请的不必填写此项。
(18)按照废料分类类别填写申请种类,此栏目必须填写。
(19)分别填写申请企业各部门的情况,拥有下属打包厂的,应同时填写打包厂的相应情况。
(20)属于企业品质检测等非生产性部门的填写面积大小,属于打包厂等生产性部门的填写年生产能力。
(21)填写各部门的在职员工人数。
(22)填写部门负责人的名字。
(23)填写部门的联系电话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4)填写生产性和检测性设备的相应情况,生产设备包括打包机、分选机、叉车、堆包机、清洗设备等,检测设备包括放射性检测、重量检测、水分检测等仪器设备,以上设备均不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贸易公司和非该申请企业自有设备的,此栏填写“无”。
(25)填写该设备的规格型号。
(26)填写该设备在废料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如“清洗”、“烘干”、“切割”、“筛选”、“压缩”、“打包”、“称重”、“水分测定”等。
(27)填写该设备的台/套数量。
(28)填写该设备的原始制造年份,在使用过程中另行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同时注明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年份。
(29)填写该设备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且在正常使用,分为“损坏弃用”、“损坏待修”、“良好使用”、“良好未用”。
(30)企业认证情况包括:企业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 1800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参与行业协会、获得政府特种经营许可等情况。上述认证证书、会员证明、许可证的复印件应随附。
(31)获得认证证书的填写认证机构的名称;参与行业协会的,列明该行业协会所从属机构的名称;获得政府特种经营许可的,列明颁发特种经营许可的政府部门名称。
(32)填写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特种经营许可文件的号码。
(33)填写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特种经营许可文件上标明的正式生效日期,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34)填写申请企业开展出口废料业务的具体年份。
(35)填写申请企业首次向中国大陆出口废料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格式填写。
(36)填写废料的来源,按照“收购”或/与“生产加工”。
(37)填写境外发运口岸的名称。
(38)填写包括申请年在内的近三年向中国大陆出口废料的有关情况,如未满三年按照实际出口年份逐年填写,从未出口的注明“未出口”。例如:20##年9月份提交本申请表的,填写20##年1~8月份,20##年全年、20##年全年的有关情况。
(39)填写所出口废物原料的品种,同第(18)项要求。
(40)填写该品种废料向中国出口的批次和重量(公吨)。
(41)填写该品种废料在中国大陆被实施检验检疫的合格率,即检验检疫合格的批次和总批次的百分比。
(42)除按照规定必须随附的16项材料外,其它需要予以具体说明的材料目录,如体系认证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申请表中有关栏目需特别说明的补充材料等,应一一列明。
(43)须申请企业法人的原始签名和企业章,复印件无效。
第二篇: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附件一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监管,现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接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取得、变更和注销,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制定规范如下:
一、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由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主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正式请示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本企业经营煤炭的资源构成、市场分布和运输条件,以及规划煤炭经营规模等情况。
(二)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批复意见: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或在存续企业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正式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或在存续企业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文件。
提供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四)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由申请企业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本企业从事煤炭经营作出的全面分析评价报告。基本内容: 1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2、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从企业所处的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对煤炭市场的分析入手,说明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3、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及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基本外在条件进行分析。
4、煤炭经营实施安排。说明企业从事煤炭经营的理念、方针、策略、目标和重点工作等。
5、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作出预测。
6、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作出基本结论。
(五)注册资本证明:
1、新设立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应提供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容完整的验资证明,并附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负责验资、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验资证明的内容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 2
管理规定》第11条执行。
2、存续企业申请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应出具最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职务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关于选举产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需注明办公场所详细通讯地址。拥有办公场所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八)储运场地证明:
1、储煤场地: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臵;提供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铁路货场:提供由铁路部门(运煤车站)出具的标明货场、货位位臵和数量的平面图。如是租赁货场、货位,应提供与铁路部门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是租赁非铁路部门的货场、货位,应提供规范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拥有货场、货位所有权的证明。
(九)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提供由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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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独立拥有产权、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的合格证明。
(十一)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本企业职工从事煤炭计量工作、质量检验工作,数量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上岗资格证书。需附企业与煤炭计量、质检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
1、以变更前原企业名义、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请示文件,应当讲明变更原因、依据和变更后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要求等。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批复文件。应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请示文件,以及本企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决议或者决定。
同时,需附变更企业名称后的公司章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原公司单纯改名为一个新公司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已经完成变更登记 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公司被其他公司吸收合并,原公司解散,变更为吸收公司名称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吸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对原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同时,需提供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在报纸上发表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的公告。
——原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新公司已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对合并前的原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同时,需提供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在报纸上发表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继的公告。
5、以变更后的企业名称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申报材料 ——注册资本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储煤场地证明;
——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
——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
——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
具体要求按照本规范“一、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之
(五)至(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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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1、由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4、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变更企业地址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企业地址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变更企业地址的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变更企业地址的文件。
4、提供变更后固定办公场所的详细通讯地址。
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拥有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 6
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地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变更企业类型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企业类型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变更企业类型的正式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变更企业类型的文件。
同时,需附变更企业类型后的公司章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地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一)存续企业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正式请示文件。
2、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不再从事煤炭经营的决议或决定, 7
并附取消煤炭经营业务后的公司章程。
4、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不再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正式批复文件。
(二)解散企业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由于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决议、因合并或分立以及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情形,致使企业解散的,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请示文件。
2、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有关要求
(一)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所有复印件必须保证字迹清楚。
(三)所有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尺寸。
(四)按规定排序,编制目录、页码。
(五)采用活页形式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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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企业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工商登记的正式使用的企业详细名称。
新设立企业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致;存续企业要与最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封面“申请企业(盖章)”应与“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指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文件的规定,代表本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新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与公司章程和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字一致;存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与最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名字一致。
封面“负责人(签字)”应与“法定代表人”一致。
(三)企业地址: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处的行政区划、地址,具体填写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门牌号码。
(四)企业类型: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反映企业所有制性质及投资来源的企业组织类型。新设立企业的类型,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认的类型相一致;存续企业的类型,要与最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 9
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类型相一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企业类型划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经营方式:指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三种主要方式。
1、煤炭批发经营,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卖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转卖给其他煤炭经营企业销售。
2、煤炭零售经营,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指从煤矿或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者售给社会集 10
团作为公共消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仅审批煤炭批发经营方式。
(六)经营范围:指煤炭经营业务属于企业主营业务或兼营业务,应根据实际填写。不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全部经营业务。
(七)注册资本: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核实的注册资金一致;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一致。
(八)储煤场地面积:指煤炭经营企业在煤炭购入与销售过程中,用于中转储存煤炭、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产权证明所核定的场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九)从业人员:指在本企业工作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十)煤炭经营专业人员:指在本企业从业人员中,专门从事煤炭购销、计量、质量检验、储存管理等人员数。
(十一)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指与企业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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