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汉族,出生日期:,现住址: 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广州璟瑞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6-1号317房
现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威尼国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支付八月份工资35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8月份赔偿金245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社保费用1260元(百分之十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9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人事专员,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满试用期一个月后(5月29日)被申请人从未提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8月22日,在申请人再三要求下,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从20xx年8月1日开始的。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签订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办理社保,但被申请人总是找各种理由忽悠或者拖延。被申请人经常无故拖延工资,申请人询问被申请人何时才能发工资,被申请人总是找借口来拖延发工资的时间,其中最长的一次达到半个月。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约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给与支持。在依法申请支付工资3500元的同时并要求被申请人一同支付赔偿金2450元(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共5950元。5月份社保240元(2000*12%),6月份社保240元(2000*12%)7月份社保360元(3000*12%)8月份社保420元(3500*12%)共1260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8月份工资及依法支付赔偿金与相应的社保费用。
此致
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 日 附:证据:
1、 被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
2、 劳动合同
3、 工作证
4、 工资单
第二篇: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区 楼 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人仲案字[2012]第 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
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2) 该份证据为“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 [2012]第 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