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申请办事程序指南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三)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一 实习期满律师执业申请(专职)
实习期满律师执业申请(专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注意事项: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是指律 1
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在实习期间表现出具的,并同意转为执业律师的鉴定意见。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军队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2)人事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3)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特别提示:持20xx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 实习期满律师执业申请(兼职)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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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实习期满律师执业申请(兼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注意事项: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是指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在实习期间表现出具的,并同意转为执业律师的鉴定意见。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书(教师证、工作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和允许其兼职从 3
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特别提示:持20xx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 外省市执业律师在京执业申请(专职)
外省市执业律师在京执业申请(专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注意事项: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在京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本所执业,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军队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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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2)人事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3)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特别提示:持20xx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 外省市执业律师在京执业申请(兼职)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外省市律师在京执业申请(兼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注意事项: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在京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本所执业,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 5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书(教师证、工作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和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特别提示:持20xx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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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专职律师转兼职律师执业申请
专职律师转兼职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
注意事项: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原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原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证号页、律师本人照片页和律师执业证注册情况页。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证书(教师证、工作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六)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和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特别提示:持20xx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 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执业申请
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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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
注意事项: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原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原兼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证号页、律师本人照片页和律师执业证注册情况页。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2)人事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3)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特别提示:持20xx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 军队转业人员律师执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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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人员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注意事项: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在京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本所执业,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1、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在北京市考取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申请人在军队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军队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总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在军队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军队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五)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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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持20xx年以后的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须提供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 有关律师执业申请的其他事项
(一)调取律师资格档案、执业档案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工作
1、调取律师资格档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原件;
(2)申请人实习律师工作证原件。
2、调取律师执业档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外省市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是指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从事过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或原执业证书的原件。
(2)拟调入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的证明。
3、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需由申请人到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办理相关手续。(司法考试处电话:58575978)
(二)律师调动工作
律师调动是指当年度的北京市注册律师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调动。
律师调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北京市律师调动情况登记表;
注意事项:(1)律师调动申请表从“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的“律 10
师管理办事指南”中“表格下载”进行下载,严格按申请表项目要求填写;如是党员律师一式五份、非党员律师一式四份、为非北京户籍和其他单位退休人员的律师一式三份。
(2)如申请人为原所合伙人,需出具已退伙的证明材料(调出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律师调出工作
律师调出是指当年度的北京市注册律师申请调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情况。
律师调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北京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
2、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拟调入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市)厅(局)开具的调取律师档案的调档函。
(四)律师执业证注销工作
律师执业证注销是指当年度的北京市注册律师申请调出律师行业,不再作为执业律师执业的情况。
律师执业证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北京市律师执业证注销情况登记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中下载);
2、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五)重新申请律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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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1、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2、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重新申请律师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注意事项:申请书应当写明重新申请律师注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本所注册,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军队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情况相关证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A、人事档案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人事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和人事档案的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
B、人事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C、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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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补发律师执业证
申请人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或者律师执业证毁损的,申请人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刊登在报纸上的本人律师执业证丢失的遗失声明; 注意事项:遗失声明需在北京辖区范围内社会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内容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和丢失的律师执业证书号,并声明作废。
3、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是指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毁损的须提交原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
5、申请人一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律师档案、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接收情况,律管处每周会定期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的网站上公布。如发现档案已到,申请人可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到律管处查询并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律师执业网上申报资料时,应注意:
1、所有数据都要力求准确全面,符合实际;
2、学习经历应从大学写起,要明确是大专、大本等;
3、工作经历中职位不能空;
4、执业经历是从申领到执业证之日起算(实习经历应算作工作 13
经历中);
5、工作经历中的年限应能衔接上;
6、网上显示待初审的状态时,申请单号方为有效(如是填写完成的状态或有其他技术问题,请与盛世彩虹联系,电话为64042926),请把有效申请单号写于所要提交的《律师执业登记表》上。
(三)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可在本所网上“律师事务所人员列表”中查看是否有申请人姓名,如查询到后即可到申请地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四)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可在本所网上“律师事务所人员列表”中查看自己的执业证号是否已经更新,更新后可领取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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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结果
▲ 行政处罚(共28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违法行为名称: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 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违法行为名称: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
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律师泄露国家秘密
处罚种类: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泄露国家秘密的。”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事务所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 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六)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4项)
一、法律援助复查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对律师执业申请材料的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对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的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材料的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共1项)
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