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体)工商户补(换)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时间:2024.5.8

第二篇: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

一、核准部门,企业注册管理局

二、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及其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核准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

受理对象: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退、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留职停薪、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1、开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外,还提供各种有关证明(件):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情况的证明:

①城镇待业人员应有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所的劳动手册或待业证明;

②离、退休人员应持离、退休证;

③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企业下岗人员、待退休人员应持再就业服务中心证明;

④农村村民应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

⑤机关事业单位退辞职人员、科技人员应持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

⑥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应持身份证、暂住证、身体健康证明、就业证,51岁以下的已婚妇女还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具备特殊条件的行业,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须在发照(或变更)三个月后方可提出变更申请:

(1)本人填写书面申请报告书;

(2)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

变更事项必须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3、歇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应填写歇业申请书、缴清工商管理费并上缴《营业执照》、印章。

(二)个人独资企业

受理对象: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准投资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可申办个人独资企业。

1、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3)职业状况承诺书。

(4)企业住所证明(同个体工商户条件)。

(5)申请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6)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3、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企业印章;

(5)其它必须提交的文件、证明。

4、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场地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4)其它有关文件的证明。

5、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

受理对象: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准投资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可申办合伙企业。

1、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3)职业状况承诺书;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5)合伙协议;

(6)出资权属证明;

(7)场所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8)国务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注销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印章;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分支机构开业应提供下列文件证明: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委派的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场地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

(四)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受理对象: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退职人员)、个体经营者、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在职科技人员。

1、开业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③职业情况证明;

④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⑤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公司章程;

(5)具有法人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公司住所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

有关的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东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分公司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公司决议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登记机关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公司住所证明(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董事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四、核准程序:

1、受理: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资料齐备、有效后,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更正或者补充。

3、核准: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发照:对获得核准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其缴纳有关规费后,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建立企业登记档案。

5、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五、核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实际完成审批的时限为: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为2日;开业或设立登记为5日;变更登记为3日;注销登记为3日。

六、核准结果: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审批决定,分别发给(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核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通知书》

企业名称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的条件:1、申请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已核准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似;2、申请的企业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的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3、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或原企业产值、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

办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新设立公司(企业)需要提交(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全体出资人签字或盖章的《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一式两份;

(2)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公司(企业)名称需要提交(1)经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企业)印章的《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一式两份;(2)企业执照复印件;(3)经公司(企业)加盖印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批程序:1、属市工商局登记管辖的公司(企业),其《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报经办登记注册部门签署意见,属区(自治县、市)工商局登记管辖的公司(企业)应经区(自治县、市)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经查询、核准的企业名称,发给《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诚信纳税小常识

一、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20多个税种,由国税系统、地税系统负责征收。

二、我们的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安全、社会治安、义务教育、基础设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不能没有税收,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定也需要税收。

三、新征管法中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有30多条呢!

主要有:1.知情权;2.陈述权、申辩权;3.请求保密权;4.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5.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权;6.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权;7.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权;8.监督权。

四、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1.依法可以不设账簿的;2.应设而未设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未按规定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五、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必须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六、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义务: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权利:税务机关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七、税务行政处罚有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4.收缴未使用#5@p

和暂停供应#5@p;5.停止出口退税权;6.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篇

纳税人开业由税务机关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录入税务登记号码,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银行账号,工商机关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税务#5@p篇

#5@p分为:增值税专用#5@p和普通#5@p。税务机关主管#5@p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严禁虚开和倒卖#5@p。

纳税申报篇

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不缴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保全篇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

1.扣缴税款或滞纳金;

2.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欠税管理篇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税收优先于罚款。

对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到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 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活动的市场经营主体。由于商贸企业也具有劳动密集的特点,也能吸纳大量的劳动力就业,已成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充分就业的重要载体。税收优惠政策也把促进商贸企业的发展,作为发挥税收调控功能的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商贸企业的类型较多,在提供就业岗位的实际效果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鼓励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了一定的重点,不是对所有的商贸企业都给予税收政策方面优惠。而是突出对商业零售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即使对商业零售企业,还要视零售和批发的业务量,予以区别对待。而所谓的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国家为鼓励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分别规定了纯零售的商业零售企业和兼营批发的商业零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

(1)对在20xx年底前新办的纯零售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享受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上述新办的纯零售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规定计算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即每吸纳1%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

对现有的纯零售商贸企业在20xx年底前,就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对其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2)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可享受到定额减免的税收优惠。即:上述企业在20xx年底前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三年内按规定享受定额的税收减免优惠。

税收减免定额,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连续结转年限不得超过2年。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个体工商户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个体工商户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核准,取得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

第三、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属于私营经济的范畴。 第四、个体工商户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民事主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

第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三、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第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责任承担

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以户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第二、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用其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第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共同组成的集合体,对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第二、个人合伙的设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

第三、个人合伙的物质基础是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并形成合伙财产。 第四、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五、个人合伙的盈余分配由合伙协议确定或者按合伙人的另行约定处理。

第六、个人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个人合伙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三、个人合伙的加入和退出

个人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关于入伙的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个人合伙的退出,又称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原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关于退伙的法律要求,依照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合伙人退伙,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书面合伙协议处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

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包括合伙的财产的构成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对合伙的共有财产,应当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以实现成立合伙的目的,在合伙人之间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发生分歧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出资少服从出资多者的原则决定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事宜。

个人合伙的经营

 个人合伙的经营,涉及到合伙的经营决策、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合伙经营的监督、合伙经营结果的承担四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上述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第一、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二、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执行。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第四、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

 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合伙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个人合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就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设定债权。

第二、个人合伙对外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偿还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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