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转让林权证需要的材料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由林权权利人应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到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申领《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
2、勘测:受理申请后,林权登记人员在林权申请人和相邻林权权利人的参与下,对已申请林权进行实地核实。核定林地四至边界和绘制位置图,申请人和有关相邻权利人签字确认。登记面积以查验核实水平面积为准。经实地勘测后,由所在村、乡(镇)审查勘界图和《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签注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3、公告:经审查合格对拟登记发证的林权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凡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存在争议的,应当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重新进行核实。
4、登记发证:经公告无异议的,打印制作林权证,并加盖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印章。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二、申报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村及乡镇政府签字盖公章,交2份);
2、林权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注到身份证复印件上,交1份);
3、林权权利证明:土地承包合同、造林协议、转让租赁拍卖合同,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判决书,其他有关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合同原件审查,交复印件2份)。
当地办理林权证需要的手续:
1、当时和村签的山地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村原来的林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受权人)写申请;
4、村出具证明(证明村经过合法程序后同意将林权转让给授权人)(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篇:林权证
林权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林木采伐在采伐指标限额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不限;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不限;临时占用除特殊用材林地和防护林地外二公顷以内。
四、行政许可条件
需要采伐林木,须属林木所有权人或是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并且须对林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排危采伐除外。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应具备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清楚无争议纠纷;需要变更林地林木使用权证的,提交双方协议(复印件)。
需要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应具备有技术人员、一定的资金、场地。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除在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特殊用材林地、防护林地外。
五、申请材料
采伐林木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经所在乡(镇)村委会核实意见并明确权属(盖章),林业站审核意见(盖章);属购买林木者,需提供甲、乙双
方协议和林木所有权证明;若影响到电力、通讯设施、沟渠等排危需采伐的林木,必须提供相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材料(盖章);提供经村委会、林业站证明的采伐前公示(统一样本)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填写分级审核林木采伐许可表(到林业站领取),有林业站审核意见并落实采伐监督检尺员,乡政府审核意见。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需要确权发证的,提供权属无争议纠纷的证明材料;需要变更权属的提供甲、乙双方转让协议。
需要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的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材料;相应的从业人员的情况证明材料;合法、稳定的木材来源证明。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相对人向农林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村委会核实意见并明确权属(盖章),林业站审核意见(盖章);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林权证的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没有林权证的由当地村委会确认林权所有证明);相对人与林权所有者签定的临时占用林地协议;相对人使用集体林地的,需经三分之二村民会议通过并在会议记要上签名(手印)材料;上报材料前公示(统一样本)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并经村委会、林业站签署意见证实;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采伐林木: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采伐前公示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到林业站领取)。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需要确权发证的,提供权属无争议纠纷的证明材料;需要变更权属的提供甲、乙双方转让协议。
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材料;相应的从业人员的情况证明材料;合法、稳定的木材来源证明。
临时占用林地:相对人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村委会核实意见并明确权属(盖章),林业站审核意见(盖章);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林权证的提交林权证复印件验原件,没有林权证的由当地村委会出具林地权属所有证明);相对人与林权所有者签定的临时占用林地协议;相对人使用集体林地的,需经三分之二村民会议通过并在会议记要上签名(手印)材料;上报材料前公示(统一样本)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并经村委会、林业站签署意见证实;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富民县农林局便民服务中心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富民县农林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受理部门填写统一规范的表格,经受理部门审查报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许可证、签署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意见。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20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时间:材料齐备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明确的时间;林权证依据林权证明确的时间;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意见书,有效期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明确的时间、地点、树种、数量范围内进行林木采伐活动;取得林权证,依据林权证行使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的经营活动;取得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许可证,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加工活动;取得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意见,可以在同意临时占用林地范围内从事使用林地的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一)林木采伐收取育林基金,(1)天然林:自用材每立方米收取30元;商品材每立方米收取50元。(2)人工林:自用材每立方米收取20元;商品材每立方米收取30元。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林权证,不收费。
(三)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许可证,不收费。
(四)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植被恢复费,(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五)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林木采伐许可证:无。
林权证:无。
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许可证:无。
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意见书: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