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举证表
一、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在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时有举证义务。
三、证明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事实,即限制在与执行案件相关的事实内。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难以确定的,如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应提供担保。
五、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一个月内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人民法院调查后又无法获取足够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该案依法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确有特殊情况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延长一个月,但举证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申请执行人(公章):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申请执行表(1)
申请执行表(表一)
申请执行人签章(必须本人)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