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时间:2024.4.20

江门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 (20xx年11月5日江门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门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律师执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门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实习考核分别由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接收实习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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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并获通过;

(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五条 (指导律师资格审查)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该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超过两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境外的实习人员。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先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后进入江门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名录。没有进入名录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没有进入名录的律师,不得作为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在申报名录的同时,需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备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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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日常抽查考核、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和专门考核。

第七条 对实习人员考核,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代书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等律师业务基本技能训练,是否协助办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

第八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认定其考核合格:

(一)举止文明、端庄,品行良好;

(二)实习期间认同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三)通过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日常抽查考核;

(四)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广东省申请律师 3

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按照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六)通过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专门考核;

(七)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组织考核机构和考核程序

第一节 日常抽查考核

第九条 日常抽查考核由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 日常抽查考核由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安排三名委员组成日常抽查考核小组,在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可以随时到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抽查其实习情况。

第十一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日常抽查考核小组的考核工作,根据考核小组的要求提供实习人员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日常抽查考核的内容:

(一)实习人员是否与律师事务所签定书面实习协议;

(二)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人员安排固定的指导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人员按照江门市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和购买社保;

(四)实习人员是否专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

(五)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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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日常抽查考核,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之(一)、(二)、(三)款之一者,由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责令律师事务所改正,若二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律师事务所一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者,由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责令实习人员停止实习,认定其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律师事务所两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对日常考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管理委员会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制作《复核决定书》,撤销考核小组的决定,管理委员会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直接通知驳回。复核之后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二节 集中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考核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江门市律师协会协办。江门市律师协会负责通知、组织报名。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十六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专门考核,在参加专门考核时,应当提交《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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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实务训练考核

第十七条 实务训练考核由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由江门市律师协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的下列材料原件作为实务训练考核的依据 ,并将复印件存入本所建立的实习人员档案中,以备核查:

(一)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四)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顾问、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五)江门市律师协会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材料。

第四节 专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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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专门考核由江门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应当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交参加专门考核的书面申请。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三个月内,未提交此申请,视为已经进行的实习无效,实习时间应重新开始计算。

专门考核以实习人员日常抽查考核、集中培训考核和实务训练考核的材料及成绩为基础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专门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江门市律师协会提交如下资料:

1、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2、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一式三份);

3、实习人员申请参加专门考核的书面申请;

4、实习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学历证、律师资格证、《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各二份)。

6、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材料。

(二)江门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

(三)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安排一个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并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担任面试考核文字记录工作。

(四)面试考核时,实习人员需作实习总结汇报,并对 7

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答辩。实习人员应比较熟练地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实习人员必须当面回答考核小组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面试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2、对基本实体法、程序法的认识;

3、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认识;

4、对具体案例的个人见解;

5、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关于重大、敏感案件的相关管理规定的了解,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律师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的把握;

6、对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的基本程序的掌握。

7、考核小组提出的与律师执业有关的其他问题。

(五)考核小组的考核官对实习人员作出客观评价,提出自己的考核意见,并提交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审核。

(六)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对实习人员专门考核合格与否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对其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延长一至六个月的实习期: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8

(四)单独出庭应诉;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停止实习,并收回《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四)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六)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八)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九)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十一)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

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9

的,适用本条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经安排两次面试仍未合格的实习人员,以前进行的实习无效,实习时间应重新开始计算。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专门考核结束后,江门市律师协会应当结合实习人员日常抽查考核、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和专门考核的成绩,综合评价形成实习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律师协会/江门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江门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此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转递广东省律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考核合格结果形成后,江门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于网站。

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考核结果公示后,江门市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确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之行为的,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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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门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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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商丘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

(20xx年4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商丘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的实习考核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经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经过集中培训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经过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考核申请。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 ),由9—13名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负责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活动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五条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七)省、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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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六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律师法》和律师制度基本知识掌握的情况;

(二)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行为规范掌握情况;

(三)实习项目完成情况;

(四)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掌握情况;

(五)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

对实习人员考评采用百分制,五项考核内容每项占20分。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70分以上为合格、60分—70分为延长实习期限、60分以下为不合格。被确定为延长实习期限的,由考核委员会确定具体延长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委员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应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选取,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考核小组成员应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考核小组可以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解释或补正。

(三)考核小组可以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进行实地 2

考察,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了解,或对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作出考察意见。

(四)考核小组可以通过面试的形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口头提问,根据实习人员的面试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作出测评意见。

(五)考核委员会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测评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九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 实习人员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 完成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会审查;

(四) 通过考核委员会的考核,被评定为合格。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及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经考核委员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经考核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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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经考核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三条 经考核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核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及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市律师协会应当组织人员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 4

核。

第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老师如果出具虚假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市律师协会对该律师事务所和指导老师将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惩戒。

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和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实习无效,由市律师协会给予撤销考核合格的意见,同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委员会是指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7日起施行。

附:《商丘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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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操作指引

一、申请登记资料的提交方式

1、 电子网络提交方式

暂未开通。

开通后,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在线提交相关业务申请。

2、 书面资料提交方式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考核委员会,并同时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考核委员会办公地址:商丘市司法局四楼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二、申请登记资料的形式要求

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表格、资料须统一用A4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律师事务所先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的资料须加盖骑缝章);随后再将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考核委员会。

附表: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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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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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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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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