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签约登记须知
一、外债签约登记所需资料:
企业办理向境外公司、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应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1、 登记申请书一份(无规定格式,企业自己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书需明确借贷双方、
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提款及还款计划等。借入人民币外债的,债务人应了解债权人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并在申请中说明。
申请中需说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净资产、总资产等的详细情况,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等金额较大的请说明资金充足为何还要借入外债。 企业须在申请书中承诺:“本公司承诺此外债申请书所有信息真实无误;若有虚假错误陈述,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草表)》(外汇局提供)
3、借款企业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未到位的,请提供企业设立或增资批复的复印件。中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及借用外债的批复。
4、借款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5、借款合同正本,双方签字并加盖借款方公章(如为外文,需提供加盖借款企业公章的中文译本),合同中需有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提款、还款时间及适用法律等重要条款。
6、若向境外个人借款则需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台湾同胞则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7、借款企业如为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本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如为投资性公司,企业需提供实需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中长期外债(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及境外担保履约额三者之和不得超过期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2、借款企业如为外商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须满足三个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注册资本全部到位,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项目资本金必须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另须提供外资委关于企业设立的批复及发改委立项批文(如有)。20xx年6月1日之后新高房地产企业,不得举借外债。
3、自20xx年11月开始,如短期外债发生逾期或展期的,且实际借款期限(自该笔外债的首次提款日至前日期或新约定的到期日)超过1年的,按发生额将此笔短期外债纳入中长期外债管理。【详见汇发(2011)45号文】
4、外汇局收到外债登记材料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核准
●特别提示:
1、非资金划转类外债需在入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提款登记。
2、借款企业须于债务到期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持展期申请、展期合同正本、《外债签约情况表》正本、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到外汇局办理外债展期登记手续。贷款人应在展期合同中注明对应的外债编号。
企业展期申请中须说明资金状况,如现金流充足不偿还外债而要展期应有合理原因。
3、 资金划转类外债开户、提款、结汇及偿还无需外汇局核准,特殊情况除外。
4、 借款企业在借款合同/展期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变更
登记的,需说明合理原因。如系新的签约登记申请,借款企业还须承诺在申请日前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
第二篇: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八、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 号)
5.其他相关法规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注意事项:
1.外债的统计范围包括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的规模管理范围与其统计范围存在差异。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和管理等实际需要,目前,外债可进行以下分类:
(1)按照各部门外债管理职能分工,外债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2)按照债务人类型,外债可分为代表国家举借并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主权外债以及由境内其他机构借用的非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可分为银行外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中资企业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其他机构外债。
(3)按照债权人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借款;
②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③向境外企业和自然人借款。
(4)按照债务工具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直接贷款(包括境外机构提供的买方或卖方信贷,银行的同业拆借、同行往来等);
②境外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如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③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境外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
④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贵金属拆借等;
⑤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5)按照外债的签约期限,外债可分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①短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 1 年以下(含)的外债;
②中长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的外债。
2.境内银行从其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借款,应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办理借款,不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借款,应视同境内机 构对外借款进行规模管理,但其对境外机构承担的债务不纳入外债统计范围。
3.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或企业 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则改为参照中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管理。其作为 外商投资企业时已发生的外债提款,可按本操作指引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 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4.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 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银行债务人的交易对手银行、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 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1)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 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2)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
割。
5.遗失外债登记或备案凭证的非银行债务人在登报进行遗失声明后,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补办相关凭证。
6.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 非银行债务人应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7.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和发行境外债券等,应按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 签约登记手续。
8.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外 债签约补登记: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但截至非银行 债务人申请日尚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签 约登记手续;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进行处理。
(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补登记时,已发生外债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指引的一般要 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仅限于经核 实已入账尚未偿还的债务余额。
(3)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办理 外债补登记手续。
9.非银行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则。
10.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 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 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 支付。
11.未参与外债转贷款改革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 记手续,即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账户开立、关闭等手续。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1.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2.非银行债务人可预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
务平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预录入外债签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