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莉丽与被执行人蒋平安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永中执字第37-2号
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陈莉丽。
被执行人蒋平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莉丽与被执行人蒋平安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莉丽因客观原因,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田 光 耀
审 判 员 龙 建 辉
审 判 员 陈 连 明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建 华
第二篇:延期申请执行
延期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在-----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正处于工程在建阶段,---厂项目是----开发区重点支持的重大项目之一。
申请事项:关于(----)---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延期执行的申请。
案件事由:
-------有限公司与----中心签订了两份---制作合同,合同违约金约定是每日3‰,合同是在----制作完成后补签的。后因债务问题----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把违约金调整为2‰。---制作费用为---万多元,一审判决违约金费用约为----万元。
----区人民法院已经把丰基公司诉前保全款项-----元强制划拨到----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财务账户。
申请理由:
1、---股权变更等事宜,---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期间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没有及时搜集提供相关诉讼证据,造成不利的一审判决,违约金高达无法承受的----万元。
2、一审审理过程中----公司提出多个证据没有被法院采信,特别是极高的违约金比例,显失公允。
3、希望法院考虑----公司在现阶段工程在建阶段,资金紧张承受力有限,结合本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公司延期执行的申请。
4、随项目工程施工的进行,公司资金极为紧张但是按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指示仍在多方筹措资金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现----公司特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恳请法院对此执行案件进行调解,达成执行中和解。
此致
敬礼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2008 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