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德阳市区古摄影婚纱艺术影楼
地 址:德阳市区城隍庙街7-12号
经营者:丁辅松
被申请人(被告):广元市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
通公司)
地 址:广元市利洲东路三段(万通大道汽车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素华
被申请人(被告):万成勇,男,24岁,汉族,住四川省旺苍
县白水镇建兴村一组14号,电话:158xxxxxxxx。 被申请人(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
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范丹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讼至贵院,为妥善解决赔偿事宜,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现申请人申请增加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43272.58+322576.48 +59000)×0.4=289939.62元。
(一)其中死亡一人的费用:343272.58元
1、医疗费:4241.58元
2、死亡赔偿金:13904×20=278080元,
3、丧葬费:11595.5元,
4、误工费:69×15×2=2070元,
5、交通费、住宿费:1000.00元,
6、精神抚慰金:30000元,
7、子女抚养费:(10857×3)/2=16285.5元。
(二)其中受伤一人的费用:322576.48元
1、医疗费:20133.78+94078.5=114212.28元,
2、护理费:40×130 = 5200元,
3、伙食补助费:15×130 = 1950元,
4、误工费: 69×195 = 13455 元,
5、交通费:1000元,
6、残疾赔偿金:13904×20×0.49=136259.2元,
7、鉴定费1700元,
8、精神抚慰金:30000×0.46=13800元,
9、后续治疗费:35000元。
(三)财产损失的费用:5900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15日13时30分左右,原告单位职工王青林等一行六人驾车前往康定为客户拍摄婚纱艺术照,当王青林行驶至雅安方向往泸定一弯道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告万成勇驾驶的川H13110车辆发生相撞,造成原单位职工王青林、顾客罗乐、王思儀当场死亡,原单位职工余志豪、阳小娟、张欣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伤者、死者家属支付了相关费用,伤者、死者家属也明确表示将追索权完全转移给原告。据此,原告已依法向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罗乐、王思儀、阳小娟、张欣的各项损失费用,但因当时原告单位职工余志豪的伤残等级鉴定未确定,受损车辆定损情况未明确,原告与死者王青林的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现以上事项均已确定,申请人现依法增加上述诉讼请求,请准允。
此 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德阳市区古摄影婚纱艺术影楼
年 月 日
第二篇: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美发师,住本市硚口区汉正街385号153栋××号,电话130361116××。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陈××赔偿原告截止定残日的医疗费15589.95元(已扣除支付部分33500元)、误工费105000元、护理费4545元、交通费8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35元、必要的营养费1335元、伤残赔偿金70288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33000元和法医鉴定费5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44928元;
二、判令被告中共湖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对以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以上责任在100000元以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被告陈××、被告中共湖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陈××、中共湖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做出了法医鉴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江汉区人民法院
2006.08.10
注意事项:
1、在举证期限内变更。
2、注意变更诉讼请求后,是否会导致法院没有管辖权。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变更后法院没有管辖权的,驳回起诉,而不是移送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