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4.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

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第二十九条 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20xx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篇:20xx0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26号

【发布日期】2009-04-27

【生效日期】2009-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

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 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

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第二十九条 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 20xx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最高法院为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规矩”

作者: 杨维汉 发布时间: 2009-05-19 10:45:24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是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表示,“这个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法院再审审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刘学文介绍,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审查程序规范透明、审查工作及时高效、再审标准宽严适度、裁定文书注重说理为工作要求。在受理审查的程序环节上,规定得尽量详尽周密,确保审查程序规范透明;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审查工作及时高效;再次明确审查工作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作为裁定再审的标准,保证再审标准宽严适度;对裁定文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提高文书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据了解,这个司法解释分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两部分。受理部分主要规定了申请再审所需材料及受理条件。审查部分主要从审查组织、审查范围、审查方式、裁定文书等方面规范细化了审查工作程序。

从具体内容来看,司法解释具有“加强权利保障、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审查程序”三大特征。

加强了对申请再审权利的保障。在接受材料环节、审查进程指引方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方面等内容上作了一系列细化规定,以确保递交材料有人接收,审查进程有人指引,陈述意见有人听取,裁定文书及时送达。

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司法行为。在规范受理行为、规范审查程序、规范裁定文书、规范再审法院的确定、规范诉讼文书样式和内容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确保受理审查工作有章可循,从而在各个环节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完善了受理审查工作程序。明确了申请再审的条件和审查范围。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再审事由,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明确了审查方式,规定了审查书面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四种审查方式;明确了调卷方法,即采取灵活多样的调卷方式;明确了提审原则,重申了再审司法解释确定的由上一级法院提审的原则,同时规定了以程序性事由启动再审作为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主要情形。

来源: 新华网

防止一事两诉 2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作者: 杨维汉 发布时间: 2009-05-19 10:42:37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对于司法解释规定了2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解释说,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明显属于“一事两诉”,不应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但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再审。

关于当事人先以一项事由申请被驳回后,又以新的事由再次申请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法律界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只能申请一次,以不同理由再次申请的应当不予受理。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对于申请再审次数作出约束,当事人可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应当受理。

对此,刘学文解释说,从理论上讲,以不同的事由申请再审的,构成一个新的再审之诉。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又以其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并且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上一次申请时一并提出的,仍应当受理。 关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问题,“由于当事人不服驳回裁定的目的仍然是通过推翻该驳回裁定启动对于原审裁判的再审程序,且当事人发现新的事由还可以申请再审,另外此类案件还可以作为申诉案件依职权启动再审,当事人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因此,对于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刘学文说。

来源: 新华网

增加按撤回申请处理等3类裁定提高审查结果规范性

作者: 杨维汉 发布时间: 2009-05-19 10:31:18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中,除了法律要求的再审裁定书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外,还增加了准许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和终结审查程序三类裁定,进一步提高了审查结果的规范性。

“再审申请审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就能够得到切实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说,司法解释从规范工作角度对再审申请审查作了细化规定:一是规范审判组织,一律要求组成合议庭审查;二是规范审查范围,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三是规范审查方式,采取审查材料、审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听证方式,并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四是规范诉讼文书样式和内容,要求驳回裁定明确阐明理由,增强文书说理性。

在提高工作透明度方面,刘学文说:“一是在受理阶段,司法解释要求法院立案部门认真审查签收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要依法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对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二是高度重视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依法开展询问和听证活动,给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空间。三是要求公开裁定理由,提高文书的透明度。”

再审申请符合4条件法院应5日内受理

作者: 杨维汉 发布时间: 2009-05-19 10:30:40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二)

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对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如何在司法实践应用作出了说明。他说,申请再审人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或者越级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均不构成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坚持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可以按照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确有错误”条件的,可以裁定进入再审。 刘学文特别提出,“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的,原审法院应当先做好释明工作,不能一推了之。”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做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刘学文表示,申请再审的裁判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范围。在受理阶段,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即视为符合此项条件,不必过度审查事由是否成立。在受理阶段对申请再审期间的掌握可以适当从宽。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对此,刘学文解释说,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确定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定再审事由,作出再审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从尊重当事

人处分权角度考虑,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再审事由。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

来源: 新华网

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以上级法院提审为原则

作者: 杨维汉 发布时间: 2009-05-19 10:29:46

再审法院的确定是申请再审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表示,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应确立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的指导思想。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法院规定了本院、其他同级法院和原审法院三种选择,但从其立法取向考察,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是第一选择。只有在上一级法院不便再审情形下,才能选择其他两种再审法院。

“从提高裁判权威性角度而言,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于再审裁判的信服程度,也有利于纠正原审错误。如果单纯为减轻上级法院审判压力而将案件大量指定下级法院和其他法院再审,则可能引发对于再审裁判的再次申请再审,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刘学文说。

来源: 新华网

《若干意见》从七方面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

作者: 杨维汉 发布时间: 2009-05-19 10:14:56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从七个方面加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表示,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关键在于做到递交材料有人接收,审查进程有人告知,陈述意见有人听取,裁定文书有人送达,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一系列细化规定。

司法解释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七个方面分别是:

明确规定了再审申请书的必备内容、份数及其他必要的诉讼材料,便利于当事人准备申请再审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要求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材料清单上加盖收件章并返还给当事人,使申请再审时间、提交材料内容均有据可查;

为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诉讼文书,知悉诉讼进程;

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必须依法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对于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申请再审案件,要求在做好释明工作的同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适度扩大听证的案件范围,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权利;

细化了对方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提出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作者: 刘岚 发布时间: 2009-05-19 08:28:11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自去年4月1日新民诉法实施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调整级别管辖标准、制定司法解释等措施,认真落实立法对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各高级法院集中精力应对申请再审案件猛增带来的挑战,受理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工作基本实现了新旧法的顺利过渡,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当事人普遍反映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审查,程序比以往更为规范透明。最高法院此次颁布《若干意见》,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努力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在制定《若干意见》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审查程序规范透明、审查工作及时高效、再审标准宽严适度、裁定文书注重说理为工作要求。在受理审查的程序环节上,规定得尽量详尽周密,确保审查程序规范透明;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审查工作及时高效;再次明确审查工作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作为裁定

再审的标准,保证再审标准宽严适度;对裁定文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提高文书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若干意见》共33条,分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两部分。受理部分主要规定了申请再审所需材料及受理条件。审查部分主要从审查组织、审查范围、审查方式、裁定文书等方面规范细化了审查工作程序。从具体内容来看,《若干意见》具有“加强权利保障、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审查程序”三大特征。 《若干意见》加强了对申请再审权利的保障。在接受材料环节、审查进程指引方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方面等内容上作了一系列细化规定,以确保递交材料有人接收,审查进程有人指引,陈述意见有人听取,裁定文书及时送达。

《若干意见》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司法行为。在规范受理行为、规范审查程序、规范裁定文书、规范再审法院的确定、规范诉讼文书样式和内容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确保受理审查工作有章可循,从而在各个环节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若干意见》完善了受理审查工作程序。明确了申请再审的条件和审查范围。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再审事由,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明确了审查方式,规定了审查书面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四种审查方式;明确了调卷方法,即采取灵活多样的调卷方式;明确了提审原则,重申了再审司法解释确定的由上一级法院提审的原则,同时规定了以程序性事由启动再审作为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主要情形。

《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2008

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最高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意见的公布实施,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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