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的制作保险建议书

时间:2024.4.20

在项目操作中,通常我们会向客户先行提交保险推介书,在初步赢得客户认可后再提交保险建议书。保险服务书

在项目操作中,通常我们会向客户先行提交保险推介书,在初步赢得客户认可后再提交保险建议书。保险建议书是我们与客户就保险购买及保险管理进行有效沟通的一种手段,它以书面形式体现我们的保险专业水平,加强客户的信任感,为下一步项目操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笔者从保险经纪人的角度出发,主要阐述财产保险建议书的目的、角度、内容和包装等方面的几点意见,以供同行讨论,尤其是从事财产保险相关工作的。

一、为什么要撰写保险建议书

保险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商品,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只有当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客户而言,其所购买的是未来的保障,看到的是一纸承诺,很难在一开始就对保险产生信任感。

再加上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实务中,通常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由客户来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由于客户缺乏保险专业知识,其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并不能真正了解保险合同是否切实符合其风险保障的需求、是否能有效规避风险等问题。因此,客户需要专业的意见来弥补这种不足。

保险建议书从项目现状和客户现实及潜在需求的角度出发,分析保险市场,设计保险方案,提出操作流程,以书面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建议,从而协助客户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对于以投保人利益为基础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经纪人而言,一份优秀的保险建议书不仅是其专业性的体现,而且是加强客户信任度的重要手段。

二、从何角度撰写保险建议书

明确了保险建议书的撰写目的后,我们首先应尽量收集项目信息及客户需求,方可做到有的放矢。实务中,真实有效的项目风险信息的获得是建立在与客户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的,进而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风险管理与保险”问题,提供切实的风险管理策略,使客户充分认识到“未来保障”获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站在客户的立场去思考问题,易引起客户的共鸣。但是在撰写保险建议书时完全站在客户的角度去想问题,很可能限制保险方案的合理性和市场接受程度。因此我们建议应在充分考虑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利用对保险市场的了解及本身的专业知识,提供合理化建议。这需要我们多角度思考问题,即首先要考虑客户需求、然后考虑保险市场、最后考虑技术可行性。

三、保险建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建议书的内容,并没有固定的格式,其核心可概括为“从风险的角度谈保险、从保险的角度谈风险管理”。保险建议书的这种理念,就是要引导客户“运用保险手段管理风险、把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即认识到保险的必要性,又能够认识到保险的非充分性,此为保险建议书的精髓所在。本文在内容的划分上并没有把“公司介绍”列入,因“公司介绍”部分应根据与客户的接触频率及熟悉程度而定,若客户已与我司建立了信任关系,就不必赘述。

1、项目风险特征分析及合理转移

风险特征分析是整个保险方案保持有效性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保险建议书部分的项目风险分析,不同于风险评估报告,因其主要是为“保险的必要性”提供论据,所以并不要求对所有风险进行罗列,只强调重点风险及危害,点到为止即可。不同类型的项目,不同环境下的同类项目,及客户关注的角度不同,其风险分析的侧重点也不同。项目风险特征分析,仅仅是提出问题,而客户更关心的或许是“如何管理风险”的对策,因此,在分析风险的基础上,需要就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提供合理的建议,其中包括保险手段

等。

1)风险分析

一般意义上,风险分析过程中需要对项目所处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地理环境、项目类型及使用性质、项目管理水平、关联或潜在风险、交叉责任、信用风险、意外风险甚至利润损失等风险因素进行考察,对于境外项目,政治、战争、汇率风险也应是考察因素之一。但因不同风险因素,对不同项目的危害程度不同,所以在众多的风险因素考察过程中,需要根据项目特征有所取舍和偏重,比如高速公路建设,应更多分析自然灾害风险因素的危害,而同为建设项目的厂房建设则应对“人”的风险因素多着笔墨;又如,我国华南地区气候温暖湿润,部分地区从不下雪,故此可将雪灾、雹灾等风险忽略。

同时,对资本投资收益率要求比较高或比较敏感的客户(通常为外资客户),会十分关切项目风险造成的如利润损失等关联损失,尤其对于那些融资比例较大的项目,这方面的担心可能表现的更为明显。因此,一旦我们了解到项目的类似情况,就有必要为关联风险比如生产链、利润、营销链等提供合理的一揽子处理建议,从而更加容易取得客户的青睐。

2)风险管理建议

针对风险分析所述及的风险,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或方法、手段,就是风险管理。合理化的风险管理建议,不仅依赖对于项目风险状况的熟悉程度,而且依赖于对于风险管理手段的掌握程度。就具体的项目而言,其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相应管理的策略也不拘一格。通常的风险管理手段如避免、转移、预防等,也是项目过程中常用的方式之一。但上述风管手段各自以及之间也存在着“风险遗漏和冲突”,比如避免的不足、转移不当的危害和成本、预防的无控制状态、巨灾风险的突发性、项目资金及效益的断续、责任的影响等,这类风险,大部分项目投资者或经营者无法及时觉察,有时即使觉察到也无能为力或处理成本过高。 为“风险遗漏和冲突”提供的管控手段,相对而言更能吸引客户,同时,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涵盖一部分“风险遗漏和冲突”。另由于经纪人本身就具有设计或定制风险保障的职能,利用保险来管理项目风险的优势则更为明显。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体现,一是保险本身的特点,二是其它风险管理手段存在不足。保险(指财产保险)主要功能是损失补偿,这也是保 不同于其它风险管理手段的特征之一,因此,在快速恢复生产、应对巨灾损失、规避责任风险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而其它风险管理手段如合同转移,会出现如合同接受方的信用风险、合同履行能力风险,及不同合同间交叉及空白的责任风险等,都会影响风险管理的整体有效,而保险则可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因此,我们在论及保险这种风险管理手段的同时,应从风险管理整体的角度强调保险是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利于弥补项目风险管理中的不足与缺陷,从而促使风险管理手段的科学有效;同时也要向客户提供“保险并非万能的”信息,并引导客户对“不保财产”也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对于“不可保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

2、保险专业建议

保险是项目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且有效的手段,能够弥补其它风险管理手段的不足,尤其是在巨灾风险的保障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因保险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等特点,使广大客户在保险实务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那么,如何帮助客户了解保险、熟知操作流程,进而改变这种不利地位呢?我们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进行分析:

1)保险策略

保险策略就是要解决如何克服困难、发挥优势来获得实惠、有效的保险保障。通常我们撰写保险策略时需要考虑诸如保险市场、投保方式、险种选择、采购技巧、承保公司选择等问题,综合解决客户在保险购买时“买什么、向谁买、如何买”的问题。

在保险市场的阐述上,我们既可以从国内、国外市场的角度,也可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角度,也可把对之进行综合描述;投保方式的建议既要考虑由谁投保,又要考虑投保什

么、投多少的问题;险种选择则是在结合客户需求的基础上,结合项目风险特点提出,或考虑小险种组合,或考虑一揽子囊括等;采购技巧相对比较灵活,根据项目特点可以考虑划分危险单位、多家共保或一家独保、先直保后再保还是先再保后直保等问题;承保公司的选择就需要综合考虑潜在承保公司的相关因素,如财务状况、保险条件、费率、服务承诺、以往合作情况等。

2)保险方案

保险方案是经纪人在保险策略的指导下为客户量身定做的保险产品,也是保险建议书的灵魂所在。一份优秀的保险方案既要符合保险策略,又要有所创新,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议书中保险方案的内容和形式各有侧重,形成自己公司的专业特色。

通常来说一份综合的保险方案中会涉及多个保险险种,比如在厂房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关系方众多,面临风险错综复杂,可投保的险种有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机具设备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工程设计责任险、工程监理责任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货物运输险项下利润损失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项下利润损失险等,故此我们需要尽量了解项目合同(如融资、设计、施工、监理等)中关于保险方面的要求、客户在项目中的控制力度、保险成本的预算等等信息,初步判断项目和客户实际需求,侧重介绍目标险种内容,确定具体的保险方案;简单介绍其他险种,只提出相关保险建议,比如我们的客户为项目业主,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已交由施工方安排,因此我们可以将此险种的方案省略,但要提醒业主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以防施工方少保或不保。

在险种选择一定的情况下,保险方案设计最大忌讳就是: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增加附加条款。这种方式不仅难以体现经纪人的创新和技术优势,而且无法真正满足“量体裁衣”。因为无论是基本条款还是附加条款,都仅是在类似项目经验基础上的产物,对于不同时期不同类型项目的适用性必然会受到限制。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保险方案,应该是建立在充分分析项目风险、考虑客户实际需求、理解保险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的,比如我可以把保单条款内容及扩展条款内容融合在一起,从利于项目风险保障的方向进行修改,同时对于一些符合保险原理的项目及客户的特别要求,也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进行体现,如将施工用模板赔偿分为常规和异性模板来进行理赔约定等。

总之,保险方案在市场可以接受的程度下,一定要切实符合项目风险及客户需求,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经纪人的专业优势,促进保险方案的不断创新和进步。

3、保险经纪服务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需要持续管理才可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作为客户的保险顾问,经纪人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保险采购安排上,也充分体现在经纪人期内保险管理上的经济、实用、有效。

期内保险管理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非保险风险的管理、保险事故处理及索赔、保单的保全、保险期内咨询、保险培训及交流、项目总结和提高等。毕竟保险一种是体验式消费,保险采购安排完毕后,期内保险管理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客户资源的维护。比如客户委托我们安排了项目的工程保险,我们提供期内保险培训到位、索赔管理有效维护了客户利益,将利于说服客户委托我们为工程完工后的财产保险提供服务。

关于保险建议书中保险经纪服务的表述形式,目前通常有两种方式:一为流程图讲解,将经纪服务内容列入流程图,并在后文中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二为工作表列明,将客户、经纪人在整个项目操作中需要做些什么、什么时候完成等内容通过列表的形式表现出来。实务操作中,我们亦可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充分体现整体项目操作中各方的互动性,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四、如何包装保险建议书

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是一份优秀建议书的客观需要。保险建议书的内容通常要求简练但不简单、丰富但不冗杂,能够体现出专业特色,又能通俗易懂,具体的意见前文已经阐述。但通常我们对于保险建议书的包装不是很重视,下面笔者就保险建议书的包装简单提几点意见。

封面封底的设计要大方、清晰、醒目。封面清楚标明项目名称或客户名称、建议书类型、提交人名称、日期等,另可依据项目情况增添类似项目插图、客户和提交人的Logo o等;封底上可标明提交人的详细信息,如公司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网址等。此外可根据建议书的薄厚考虑装订的方式,如厚最好胶装。

扉页设计往往是我们忽视的细节。以往的建议书都是直奔主题,不妨尝试在扉页设计上先有一段问候,感谢客户给我们提供了机会,亲切的问候使客户如见其面,徒增亲切之感。同时通常建议书都比较厚,冀望客户通篇阅读几乎是不可能的,最好能在扉页中增加一个建议书概要,简单介绍建议书的框架及内容,突出建议书表达的中心思想,最好能够提出客户最感兴趣的问题,引导客户去阅读建议书。

保险建议书冗长是我们常犯的毛病,故此笔者认为建议书中部分内容如需加重笔墨说明、或是增加参考材料等可用附件的方式予以补充,以保证建议书的简约和缜密。比如客户想要了解具体的条款内容,我们可在正文的保险专业建议部分简要介绍条款主题,并将具体条款内容作为附件;又如保险策略部分在提及承保公司的选择时,我们可在正文中分析保险公司特色,并将各家保险公司的简介作为附件,以便客户翻阅。


第二篇:意外险保险建议书


意外险保险方案

一、保险承保方案:

1.承保方案一(保费≤100元):

主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后附)

保额50000元,费率1.304‰,保费65.2元;

附加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后附)

保额10000元,费率3.44‰,保费34.4元;

总保费=主险+附加险=99.6元

2.承保方案二(保费≤200元):

主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后附)

保额100000元,费率1.304‰,保费130.4元; 附加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后附)

保额20000元,费率3.44‰,保费68.8元;

总保费=主险+附加险=199.2元

保单将注明本保险只负责日常生活,不负责工伤意外。

二、服务承诺:

为更好的服务于贵公司,我公司在现有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设立了承保、理赔服务专员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服务专员全程协

助办理各项承保、理赔手续。如被保险人向服务专员提出理赔要求,服务专员即全程协助办理报案、查勘、定损、索赔材料递交、赔款计算等全部后续服务。

我公司将为贵公司开通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条款,设立报案、咨询受理电话,全年24小时×365天接报案及现场查勘、定损服务;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另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本条款于20xx年6月2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人保财险(备-意外)[2010]主28号)。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10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17);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1.3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

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7);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臵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9、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0)、攀岩运动(释义见6.11)、探险活动(释义见6.12)、武术比赛(释义见6.13)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4)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5)期间。

2.3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6.16)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

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 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3.3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4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费(释义见6.18)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

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5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3.6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9)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3.7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8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20)而导致的迟延。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

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5.1 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依据3.3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6

6.1 释义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6.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6.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的伤害。

6.4 烧伤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面积以《新九分法》为标准,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6.5 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6.6 部位

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6.7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6.8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6.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10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6.11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12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臵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14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6.15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16 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及烧伤,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6.17 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18 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

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19 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6.20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意外险保险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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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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