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4.3.23

1 目的

1.1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事管理制度,以利于公司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人员的招聘、转正、劳动合同、调动、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辞职、请辞、辞退、开除、离职办理、离职移交、人事档案等工作。

1.3权责

1.3.1公司的人事权归总经理。

1.3.2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司的人事工作管理部门,根据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4人员招聘

4.1招聘原则:

4.1.1公司招聘录用员工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2招聘方式: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依用人部门的用人条件在公司内部及外部发布招聘信息。

4.2.1刊登招聘广告;

4.2.2招聘网站:在人才网上查找所需人才资源;

4.2.3 人才市场:参加人才交流会,人才招聘会等;

4.2.4公司有关人员介绍;

4.2.5 人才猎头公司;

4.2.6大专院校;

4.2.7公司信息发布渠道;

4.2.8公司内部推荐或提拔。

4.3 招聘权限

4.3.1计件工资人员招聘权限:由各车间或生产部提出申请,报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招聘;

4.3.2 副经理以下计时人员的招聘权限: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行政人事部招聘。

4.3.3副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级技术人员、财务人员、业务员的招聘权限:由用人部门提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由行政人事部招聘;

4.3.4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财务主管的招聘权限:由分管领导提出,总经理批准,由行政人事部招聘。

4.3.5凡申请增补人员的部门或单位均应填写《员工增补申请表》,并按以上招聘权限进行审批。

4.4 应聘条件

4.4.1 能认同公司文化并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4.2有进取心,有工作魄力,有敬业精神,有创新意识;

4.4.3身体健康,没有酒和赌博等不良嗜好;

4.4.4符合职务说明书中规定的相应学历、技能和经验;

4.4.5下列人员不作录用:在案犯者,有传染病者、吸毒、酗酒、精神或心理不健康者,身体不好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无身份证者,未成年人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者。

4.5资格审查、面试、笔试及其他:

4.5.1行政人事部对应聘资料进行筛选、审核,初步确定面试人选。

4.5.2行政人事部通知面试候选人参加面试。

4.5.3面试候选人根据应聘岗位而定,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书、无传染疾病证明(食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外地女工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等相关原件,一寸白底彩照五张。

4.5.4应聘人员应准时参加面试并填写《求职申请表》。

4.5.5行政人事部进行初试,面试内容:向应聘者介绍公司情况及应聘岗位的工作内容;了解应聘者的主要工作经历、专长、能力、意愿及目标等,观察应聘者的相貌仪容、待人接物的态度;辨别证件的真伪,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按专业类别进行笔试。并将面试笔试结果记录在案。

4.5.6一般人员由用人部门复试。

4.5.7部门副经理及以上人员、会计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由分管领导、总经理再复试。

4.5.8各面试人员应在《入职申请表》部门意见栏提出录用或不录用的意见,注明待遇、试用期等建议并签字确认。

4.5.9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试用期限及待遇。

4.5.9对培训合格者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发给《员工手册》,开出《上岗通知书》,并签字。

4.5.11安排办公场所、发放办公用具及劳保用品,确定培训跟踪新人的人选或师傅,并介绍认识周边同事。

4.5.12建立新员工个人档案,花名册上录入新员工有关资料。

5.员工转正

5.1新进员工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

5.2试用期满新员工应申请转正并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和试用期工作总结,经用人部门及行政人事部考核合格,按转正审批流程审批。考核不合格者转岗培训继续试用或终止试用。

5.3经批准转正的,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员工职位及薪资变更相关手续,并将试用考核相关资料归入个人档案。

5.4转正审批程序:员工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送用人部门签字,行政人事部考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6.劳动合同、社保、医保及住房公积金:

6.1被录用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可续订;合同到期双方未提出异议,视为合同延续;

6.2合同签订后发现应聘者提供的资料或证件不实,公司有权解除原定合同;

6.3负有保密责任的员工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

6.4被录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根据工种需要交纳意外保险,公司还按一定的比例交纳住房公积金;

6.5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签订均从进入公司的第一天起算;

6.6社保、失业保险、工伤、生育险交纳时间为转正后的次月开始。医保、住房公积金为进入公司一年以后开始交纳。意外保险根据担任的工种需要而定。

6员工调动管理

6.1调动

6.1.1管理人员部门内部调动,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6.1.2管理人员跨部门的调动,报行政人事部与调入、调出部门协调后按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办理;

6.1.3副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调动,财务人员、技术人员、业务员、机要岗位人员调动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

6.1.4生产一线员工:由生产部门或车间主任负责协调办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6.1.5跨部门跨车间调动需填写《调动申请审批表》。

6.1.6批准调动的由行政人事部开出《调动岗位通知书》并做好相关记录。

7离职管理

7.1辞职:辞职属个人行为,由员工提交辞职申请,由直接主管签署意见后,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副经理以下员工由部门领导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副经理及以上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行政人事部办理。

7.2辞退、请辞:辞退、请辞属组织行为,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或其它行为,由用人部门对员工的辞退或请辞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

7.3开除:根据员工所犯错误事实,由用人部门对员工开除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由行政人事部上报工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并出公告。

7.4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员工未经任何部门或领导批准自行离开公司的个人行为。自动离职人员不予结算工资。

7.5试用期员工辞职需提前一周,转正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

7.6被辞退、请辞、开除的员工应于接到《辞退、请辞通知单》后,即行并办理手续。

7.7被批准离职的人员应到行政人事部索取《员工离职表》和《移交清单》;

7.8离职人员填好《员工离职表》后,亲自持《员工离职表》和《移交清单》到表上所列各部门做好移交工作。

8移交管理

8.1交接时限:办理交接之移交人与接替人应于职务变动前,完成移交手续。

8.2办理职务移交,必须由该职务直属领导监交;

8.3移交人应填写《移交清单》;

8.4移交人应亲自与接替人办理职务移交,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若无适当之接替人,应由该职务直属领导代理。

8.5移交人与接替人会同监交人逐一核对,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8.6《移交清单》办理完整后由行政人事部保存,并通知财务部结算工资(移交人移交手续未办理完整,财务部可保留其当月工资)。

8.7移交项目

8.7.1服务部门内务工作内容、职务范围、帐册报表、资料文件等;已完成工作档案,未完成重点事项、设备、工具等。

8.7.2物资管理部门:借用物资。

8.7.3财务:现金、支票;货款追讨等。

8.7.4行政人事部:上班时间决算,办公用品、图书资料、食堂、宿舍、劳动用品、锁匙、劳动合同归还等事宜。

8.7.5行政人事部:离职人员档案归集。

9人事档案

9.1员工个人档案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建立并管理,定期转入公司档案室保存。

9.2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有害工种员工还应建立身体检查档案。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订,经总经理批准施行,

10.2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10.3以前文件有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10.4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开始施行。

11附件

FM-AD-24-01《人员增补审批表》

FM-AD-24-02《入职申请表》

FM-AD-24-03《招聘面谈表》

FM-AD-24-04《三级教育培训表》

FM-AD-24-05《员工上岗通知书》

FM-AD-24-06《新进员工转正审批表》

FM-AD-24-07《人员调动审批表》

FM-AD-24-08《工作岗位调整通知书》

FM-AD-24-09《员工离职表》

FM-AD-24-10《辞退、请辞通知书》


第二篇:人事管理制度doc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规范公司人事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三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部门、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下属公司、企业下属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上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八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 总经理,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

2.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的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局聘任;

3. 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 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条 公司内部若有空缺或有新职时,可能由内部晋升或调职,出现下列情形进行对外招聘。

1. 公司内部无合适人选时;

2. 需求量大,内部人力不足;

3. 需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须对外招募人才时。

第十一条 甄选员工任用之主要原则是应聘者对该申请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所需的实际知识及应聘者所具备的素质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及潜质和工作经验等为准则,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任用。

第十二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 雇用员工审批表 和 员工登记表 ,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一年。

第十三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四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用者退回原单位。

第十五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 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蘑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十七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二十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二十一条 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2.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一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 与父母都不住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20天,已婚员工一年一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 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 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程,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

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 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

7. 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以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二十四条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 产育假;

第二十六条 节育手术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二十八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

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事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 ,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合同规定的辞退条件的,报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被辞退的员工如未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三十七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三十八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四十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用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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