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2012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 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xx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上诉人如丧失转租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依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况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xx年9月因上诉人违约而一终止履行,上诉人再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无任何法律及实际意义。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赔偿的项目,上诉人认为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答辩。
1、依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东****在本案中属于第三人的身份,诉争店面被其停电上锁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经营,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由上诉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导致被上诉人停业1个月以上的,被上诉人有权终止合同,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装修损失、装修设计损失、广告费损失以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2、关于装修损失及装修设计损失部分。诉中一审法院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装修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已说明委估的装修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家具装饰施工报价表》,在该份报价表中已明确未包含厨房设备、电器、广告、办公设备、餐具等,事实上对于可移动的桌椅和设备等,被上诉人已在装修损失外另行主张赔偿,并未包含在评估值中。同样装修设计损失也未包含在装修损失范围内,被上诉人有权按实际损失另行向上诉人主张赔偿。
3、关于广告费用损失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
20xx年8月被上诉人因经营需要重新装修诉争店面,同年9月22日房东****以上诉人未按时交纳租金为为由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被上诉人为经营诉争店面租赁员工宿舍,进行广告宣传均系实际、必要的费用开支,为证明该项损失,被上诉人并已提供相应的合同及收费收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广告费用、员工宿舍损失事实充分。
4、关于违约金。
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答辩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柳浩律师 20xx年8月6日
第二篇:民事诉讼答辩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辩权
答辩状
案号:(2013)成华民初字第59x号
答辩人:刘XJ,女,汉族,19xx年11月28日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XXXXXXXX5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答辩人:李痣鹏,男,汉族,19xx年5月14日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5栋1单元4楼4号。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王贵瘿,女,汉族,19xx年9月14日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2号2栋1单元4楼4号。身份证号码:32xxxxxxxxxxxx;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供审判庭参考及备案:
一、 对事实与理由的答辩
(一) 本案《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一段自“20xx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了……;且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证金17182.00元。保证金在合同正常解除后右原告退还给被告。”这一段的描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既成事实,答辩人无异议。
(二) 本案《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自第二段“按照约定,房屋租金按半年支付……”到最后第五段“被告对于原告的合法请求一直置若罔闻……共计2616.25元”,完全抹杀并掩盖事实真相,其真实意图是:在房租租赁合同期内,被答辩人单方面违背市场价格哄抬房屋租金以逼迫答辩人无法承受并将答辩人驱逐商铺,最终被答辩人自行对外转让取得转让费以获取不当得利或将答辩人应得转让费分摊到房租的方式对外出租,直接剥夺他人应得转让费这一高额资产。 答辩人现将事实真相及相关证据提供阐述如下:
1、 20xx年12月18日,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的合同编号为000007X的房租租赁合同中,以及与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
第一段和第二段都明确写道“房租租金按半年支付”,那么首期房屋租金应该是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1日【详见证据1-甲方租金收据和押金收据】,且下半年房屋租金则是从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房屋租金按半年支付,支付时间为到期对应日前20天)下半年房租交纳日为20xx年6月12日,而不是被答辩人所说的20xx年5月12日。
当时由于答辩人手中持有的租赁合同被水渍污染导致给被答辩人转款的账号不清晰,为防止打错账号造成资金流失,答辩人曾主动电话给被答辩人核对银行账号,由于当时双方合作关系良好,双方口头承诺约定只要在7月1日之前付款即可,不会索要滞纳金。答辩人在20xx年6月19日将下半年租金分2次共103,090元付给被答辩人。
【详见证据2-中国光大银行网银转账凭证,证据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汇款凭证】
由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涉及到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的第3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即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滞纳金6529.16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 《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三段的描述以及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的合同的 “十、补充条款”中约定“第二年、第三年的月租金按当年、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定价时间确定在前一年的10月份”,由于被答辩人所提出的“市场价格”与实际情况差异过大,导致答辩人无法承受,直到20xx年1月3日,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
20xx年10月25日 16:55 答辩人主动给被答辩人电话,耗时1366秒,商谈20xx年房租,并约见面商谈,但被答辩人以忙碌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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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见面商谈,并单方面无理由无依据的提出20xx年房屋租金价格应为280元-300元/平方的价格;
20xx年11月25日14:46 答辩人主动给被答辩人电话,耗时856秒,商谈20xx年房租,并约见面商谈,但被答辩人再次以忙碌为由拒绝见面商谈,在答辩人以租金太高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首次主动提出让答辩人进行转让。
……
20xx年11月30日下午2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约定在出
租商铺(双庆路99号附165号/166号)内见面以商定20xx年房租价格。当时,答辩人提供的市场价格为双庆路99号附,20xx年9月份之前租金价格为123元/平方,20xx年9月份之后为140元/平方(20xx年9月份签订合同和开张营业)【详见证据4 双庆路99号附15X号房屋租赁价格为140元/平录音】;双庆路99号附155号(字号:万康)20xx年租金价格为187元/平方(20xx年9月份签定合同和开张营业【详见证据54 双庆路99号附155号房屋租赁价格为187元/平米录音】(该商铺目前仍在转让中,转让电话为153357267xx),请被答辩人考虑这个市场价格,以及结合当时整个双庆路因二环路及双庆路沿线封闭施工造成人流锐减生意惨淡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和确定价格;而被答辩人非常强势的告知答辩人说华样年华郡的物业提供的价格为280-300元每平方左右,并声称“如你承受不了这个价格就立马滚蛋,到时候装修、转让费,你分文都拿不到,等你滚蛋了,我可以以更高的价格,租给别人”。由于被答辩人提出的房屋租赁价格实在超出市场价格太高,双方未谈妥续租价格;随后,答辩人提及被答辩人当时承租商铺签合同付款当天(20xx年12月18日)向上一承租人陈死灰缴纳了16万的转让费【详见证据6-双庆路99号附165/166号上一承租人陈死灰收16万转让费收据】(20xx年12月18日被答辩人主动向答辩人问询转让费金额,答辩人坦诚以告,被答辩人说“这个转让费差不多是我一年的租金了”,也正是由于这个转让费金额让被答辩人对转让费起了念想,燃起了被答辩人恶意背离市场价格提高房屋租金的欲望)。为了能收回一部分转让费而减少损失,答辩人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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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曲求全,按被答辩人的要求,与被答辩人口头约定一致,以260元/平方的价格开始转让。【详见证据7,证人刘NH书面作证证词】
在征得被答辩人口头承诺允许答辩人转让的情况下,答辩人在商铺门面上贴出出租告示,一则通过张贴告示方式留下电话方便有意向租商铺人员进行询价,从而公开向市场询问价格,因答辩人承租的2个商铺在该条街道的转折死角处,并且商铺进深太深面积过大,受位置不佳的影响,市场普遍反映都是在150-170元/平方之间,也就是说被答辩人要求的260元/平方的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太高根本就转不出去;二则经过20xx年11月、12月这2个月的时间,实际上房屋也并没有转出去,没有次承租人与答辩人以及被答辩人签署过任何有关转让的协议或者合同,也不曾有次承租人入驻商铺;此事也可以通过被答辩人在1月份举证的仍在门面上张贴铺面转让的图片进行验证。
因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000007X中的“十、补充条款”中约定:“如乙方确实因经营不擅需转让、转租的,应与甲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此项约定并未提及需书面同意,双方手写的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大于格式化条款的效力,加之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信任,答辩人在得到被答辩人口头同意转让时,双方都从未曾提及书面出具转让同意书一事。
另《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四段“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与被告磋商第二年的月租金,并于20xx年12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且告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无权擅自转租,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其转租行为,但被告却于20xx年12月底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退租”的描述严重违背事实,无中生有,毫无根据,也请被答辩人提供相关证据。再者,假如被答辩人在20xx年12月12日前向答辩人告知要求必须书面同意方可转让,答辩人定会按照双方签定的房租租赁合同第十条补充条款中约定的“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此合同期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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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租、转让,如因乙方确实经营不善须转让、转租的,应与甲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但甲方也应与配合”这一条款,向被答辩人要书面同意书。
第五段的描述“被告对于原告的合法请求一直置若罔闻,明确告知原告其已找到次承租人租赁商铺”严重违背事实。由于原告索要的租金价格太高,截止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正式交钥匙之日,仍未有人接受如此高的价格而承租。如果按原告所诉“明确告知原告其已找到次承租人租赁商铺”,那么次承租人早就正式入驻商铺开始营业了。
由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涉及到《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的第5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擅自转租房租而产生的违约金34,364元”, 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3、《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四段的描述以及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的合同的 “十、补充条款”中约定“第二年、第三年的月租金按当年、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定价时间确定在前一年的10月份,甲乙双方约定未在前一年10月份协定好第二年租金的为违约。”
自20xx年10月至12月31日期间,答辩人曾共计短消息7次、电话12次,长达近3个小时与被答辩人商谈在合同期内的租金价格或转让房租价格。在这期间,被答辩人曾多次劝告答辩人放弃续租而转让出去,并告知答辩人:被答辩人名下的其他商铺都是通过向承租方索要转让费返点才能转让出去的。迫于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为保全转让费不再损失,答辩人主动提出自己承担差价的方式达到被答辩人的预期价格,即如果次承租人能接受的价格为200元/平,那么答辩人愿意一次性支付按每月每平方60元的差价补给被答辩人,从而来满足被答辩人260/平的要求,但被答辩人以种种理由给予推诿并坚持“260元/平”的转让价格。其目的就是拖延时间直到20xx年12月31日,待第一年房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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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月30日,答辩人接到被答辩人“交房屋钥匙、清场走人、不退质保金17182元,缴纳水电费”的电话通牒,并提到被答辩人是成都本地人,答辩人是外地人,斗不过之类的话语;迫于合同租赁期内20xx年房租价格实在太高而未谈妥,被答辩人强势逼人的缘故,无奈之下,答辩人只好紧急临时搬离出房屋并遣散员工,并约定于20xx年1月2日再次商谈承租价格以及转让价格。
20xx年1月2日,双方在被答辩人小区附近的茶楼从23点一直谈到1月3日凌晨1点多,经诚恳的交流,双方基本协商达成以下2点:1、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提出的以将来转让费金额(预计为18万)的50%缴纳给被答辩人,并以此作为条件,被答辩人继续允许答辩人持有钥匙并以220元/平的价格由答辩人继续进行转让;2、由被答辩人用手中持有的答辩人17182元的部分质保金来缴纳答辩人拖欠物业的水电费共计2616.25元,剩余金额(14565.75元)待最终被答辩人与次承租人签定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由被答辩人以现金方式交给答辩人。同时,鉴于答辩人处于歇业状态,在实际转让合同签定之前,答辩人按照之前的房租价格按日继续向被答辩人缴纳房租;针对这一约定,被答辩人要求一次性缴纳半年租金,而答辩人手头资金不足以一次性支付所以申请到转让合同签定完毕时再支付(20xx年1月4日上午11:23发送消息与被答辩人)。当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出对当晚达成的内容撰写一个协议,被答辩人以太晚了予以推诿,基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信任,也就没有正式书面签署协议。
20xx年1月09日,17:20,17:26,答辩人分2次向被答辩人发送短信说明有开面铺生意的预打算租,价格180元/平,询问被答辩人是否同意这个价格,被答辩人回复消息说不可以。
20xx年1月下旬,答辩人接到成华区人民法院传票通知。经多次电话沟通确认,20xx年2月17日,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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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购的《房租租赁合同》(合同编号000007X)”的要求,向答辩人缴纳房屋钥匙正式解除合同,并约定自20xx年1月4日起不再计算房屋租金。【详见调解意向书、钥匙收据】。
20xx年17日之后,被答辩人在商铺张贴招租告示,以签署2年合同每月房租40000元(面积114平方均摊下来每平方350元)价格往外出租。【详见证据10-王贵瘿以转让费均摊后的价格对外出租的录音】20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就合同期内向答辩人单方面提出20xx年房租280元/平方,现在的价格为350元/平方左右,提高了60-70元/平方。而答辩人于20xx年12月与被答辩人签署合同同时向上一承租人陈死灰支付16万元转让费,按照合同期内剩余2年24个月面积114个平方计算,每平方价格正好为60元。这刚好印证了20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提及的欲将答辩人逼迫走之后提高房屋租金的意图。
由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
(1) 涉及到《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的第4条“判令被告向原告
支付因拖欠租金(即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5月31
日)所产生的违约金17182元”;答辩人认为,原定于20xx年10月份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20xx年价格,因被答辩人单方面提出的无理由无根据的价格过高背离市场价格,并从未正视答辩人提供的同一条街道的另外2个商铺的价格,
而最终未谈妥租金,那么答辩人在20xx年12月12日之前以哪种价格交付租金?造成没有缴纳租金并不是答辩人单
方面过错造成的。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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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及到《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的第6条“判令被告向原告
支付因被告擅自退租而产生的违约金34364元”,第8条“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在20xx年租金并未协商确定的前提情况下,被答辩人并非诚心与答辩人共同协商确定房屋租金,而是被答辩人单方面向答辩人索要房屋钥匙,并要求解除合同,并误告答辩人擅自退租。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3) 涉及到《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的第7条“判令被告向原告
支付拖欠的水费、电费、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共计2616.25元”,答辩人认为依据双方签定的《房租租赁合同000007X》中“保证金将在合同正常解除后退还乙方”以及“合同期内乙方逾期缴纳水费、电费、气费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用保证金支付该项费用”的约定,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请法院判定将保证金用以支付拖欠的水费、电费、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共计2616.25元后的14565.75元归还给答辩人。
(4) 第2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1月1日起至法院作
出解除原、被告租赁合同的生效判决之日止的房屋租金17182元(实际金额计算至被告实际交还房租时止)” ,自20xx年1月1日起,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之前的欺骗,造成歇业状态,已经造成巨大的损失,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根据事实依法裁定,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另,答辩人在本案中已经有三大损失超过171158元,具体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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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经营进行了必要的装修,装修金额为96738元【详见
证据9-商铺经费开支明细登记账】;按照双方签定的合
同为36个月进行均摊,直接损失64492元。
2、 转让费1600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为36个月进行
均摊,直接损失106667元。
3、 由于20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主动提出让答辩人进行
转让而影响答辩人生意、以及将答辩人在20xx年12月
30日逼走造成大量原材料不能使用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在双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000007X》中,没有约定为经营而必须发生的善意装修以及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第九条“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解释,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酌情对本案进行协调或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最后,纵观整个房屋租赁合同及纠纷过程,答辩人在接到法院的传票的时候,才恍然大悟,因之前非常相信被答辩人的人品,未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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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取证准备,当传票已到手中时才发现被答辩人的真正目的,但为时已晚:被答辩人是蓄谋已久的,其直接目的是通过远远高出市场价格的方式来强行逼迫答辩人不能经营,而又通过口头约定转让的方式拖延时间,在房屋租金未协商确定的情况下以起诉法院的方式进行解除合同,其根本目的就是在合同期限之内费尽心机赶走承租者,再以其本人直接或者变相收取转让费的方式获取不当得利,从而赤裸裸的侵占他人财产。
对于这种出租人的操作方式,在成华区商铺租赁行业已经初见端倪,已经给社会带来歪风邪气,给在成华区创业、从业人员造成心理创伤,也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区域经济的稳定发展。
请成华区人民法院明察!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3月 日
附件:证据整理编号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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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甲方租金收据和押金收据
证据2:中国光大银行网银转账凭证
证据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汇款凭证
证据4: 双庆路99号附157号房屋租赁价格为140元/平录音
在录音的2:40秒,现承租人K先生说到20xx年房租140元/平.
证据5:双庆路99号附155号房屋租赁价格为187元/平摄像
在摄像第1:58秒录音中对方转让人提出20xx年自3月份房租为180元/平,签署5年,每年递增5%,与房东签署合同。
证据6:双庆路99号附165/166号上一承租人陈死灰收16万转让费收据
证据7-1:证人刘NH书面作证证词
证据7-2:刘XJ向刘NH账号发放工资证明
证据8:电话通讯清单(含20xx年10月、11月、12月、1月) 证据9:商铺经费开支明细登记账
证据10:王贵瘿以转让费均摊后的价格对外出租的录音
在录音第00:50秒王贵瘿提出月租金40000元,均摊350元/平方;在录音第3:20秒王贵瘿提出签合同为2年(即原房屋租赁合同签署3年而仅供刘XJ使用了1年,剩余还有2年),并在录音尾部提到在3月7日之后价格要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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